國家形式

國家形式

國家形式,是指國家政權的整體構成方式。包括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結構形式。國家政權組織形式,指統治階級採取何種形式去組織反對敵人、保護自己的政權機關,如君主立憲制、民主共和制、內閣制等。國家結構形式,指國家的整體與部分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相互關係。國家本質必定通過一-定形式表現出來,而適當的國家形式能夠更充分地體現和維護國家本質。研究國家形式首先要以國家本逢進行考察,同時也要聯繫國家形成的其他條件進行研究。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結構形式是單一制。

含義

所謂國家形式是指統治階級為實現本階級的統治而組織國家的形式,是組織、管理和控制國家機器的制度和體制的總和。

國家形式內容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即政體。

2.國家政權整合形式,即國家結構。

國家結構形式

國家結構形式:指一個國家的整體與其組成部分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相互關係。國家結構形式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劃分國家的領土,以及如何規範國家整體和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間的許可權問題。

現代國家結構形式的兩大類別

現代國家的結構形式主要有兩大類:單一制和複合制。

單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區域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的單一主權國家,其特徵是:

①從法律體系看,國家只有一部憲法,由統一的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制定法律;

②從國家機構組成看,國家只有一套中央機關體系;

③從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看,地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區域單位和自治單位沒有脫離中央而獨立的權力;

④從對外關係看,國家是一個獨立的主體,公民具有統一的國籍。

複合制國家是指有兩個或多個成員國聯合組成的聯盟國家或國家聯盟。近代複合制國家主要有邦聯和聯邦兩種形式。

邦聯是幾個獨立的國家為了一定的目的而結成的比較鬆散的國家聯合。邦聯沒有統一的憲法;各個成員國保留有自己的主權;邦聯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是協商機關,其決議需經成員國認可方有約束力;各成員國可以自由退出邦聯。邦聯制不是典型意義上的國家結構形式。

聯邦是兩個或多個成員國(邦、州、共和國等)組成的複合制國家。其特徵是:

①從法律體系看,聯邦有聯邦的憲法,各成員國有各成員國的憲法;

②從國家機構組成看,聯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機關體系;

③從聯邦和各成員國的權力劃分看,其職權劃分由聯邦憲法作出具體規定,既要保證聯邦行使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財政、軍事等主要國家權力,又規定各成員國享有一定的外交權;

④從對外關係看,有些國家允許其成員國享有一定的外交權,聯邦國家的公民既有聯邦國籍,又有成員國的國籍。

區分單一制國家和聯邦制國家的方法

區分單一制國家和聯邦制國家主要應當看:

①全國是否只有一個中央政府統一領導國家事務;

②全國是否只有一部憲法作為法律依據;

③中央政府對外是否統一行使外交權;

④同時,要注意區分單一制和聯邦制的實質是地方政府是否具有自主選擇權和以地方名義參與中央政府的權力。

政體

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即一個國家的政體,指“一定的社會階級取何種形式去組織那反對敵人保護自己的政權機關。主要涉及中央權力機關的設定、權力配置和相互關係。

我國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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