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近期幾起煤礦遲報瞞報事故情況的通報
公安國安
安監總煤調102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2-8-5
法規內容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法務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近期,全國煤礦接連發生多起遲報、瞞報事故,分別是:
7月4日18時,湖南省耒陽市三都鎮茄莉沖新井發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16人被困。事故發生後,該礦自行組織搶救,未向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貽誤搶救時機。7月5日6時許接民眾舉報後,經全力搶救,8人成功獲救,8人死亡。
7月17日20時48分,湖南省煤業集團嘉禾煤礦蒲溪井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發生後,該礦直至7月18日18時50分才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7月25日18時26分,貴州省黔西南州普安縣安利來煤礦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5人被困。事故發生後,該礦未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自行組織施救,施救過程中再次發生冒頂,又造成53名救援人員被困。7月26日14時25分接民眾舉報後,經全力搶救,截至7月29日19時27分,所有被困人員成功獲救。
7月26日15時,山西省陽泉市盂縣玉泉煤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7人死亡、30人受傷(其中1人重傷)。事故發生後,該礦瞞報事故,7月27日經民眾舉報並核實。在核實事故過程中,礦主仍隱瞞真相,謊報傷亡人數。
以上遲報、瞞報事故,反映出部分礦主及相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無視礦工生命安全,性質惡劣、影響極壞。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嚴厲打擊事故遲報、瞞報、謊報行為,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厲查處事故遲報、瞞報、謊報行為
湖南、貴州、山西等省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調查處理事故,做到從嚴、從重、從快,特別是對組織和參與遲報、瞞報事故的單位和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上限嚴格追究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責任。事故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
各地區要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對人民民眾和新聞媒體舉報的瞞報事故線索,要組織力量,及時認真核查,情況屬實的,要依法嚴肅處理。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等輿論監督和引導作用,加大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舉措,及時報導各級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嚴厲打擊事故瞞報行為、依法嚴懲違法犯罪分子、嚴肅追究事故責任的有關情況,及時曝光遲報、瞞報、謊報事故的企業,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共同監督的氛圍。
三、切實加強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
各地區要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應急管理工作,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機制,落實應急管理責任,加大區域救援基地和骨幹隊伍建設的投入,提高應急反應速度和救援能力。要督促各類煤礦加大投入,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提高個人安全防護裝備水平,並定期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演練,切實提升煤礦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要大力開展應急管理宣傳教育,強化對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的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並對應急預案、施救方法等進行重點培訓。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報精神傳達至轄區內各產煤市(地)政府和所有煤礦企業,並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