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應急專家組管理辦法

2012年12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應指技裝〔2012〕41號印發《國家安全生產應急專家組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解釋。

通知內容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生產應急專家組管理辦法》的通知

應指技裝〔2012〕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安全生產應急專家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支持國家安全生產應急專家組的工作,為專家履行職責創造條件。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2012年12月17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安全生產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組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中的作用,保證專家組有效開展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組是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提供專業支持和諮詢服務,為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救援提供技術支撐的高級技術專家隊伍。

第三條 專家組的主要任務是:參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範、規劃、預案等的制(修)訂工作;參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重大問題的專題調研、技術諮詢、學術交流和重要課題研究;參加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的救援工作;參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評估。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專家組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專家組工作制度,承辦專家的聘任、考核、換屆和獎懲工作。協調專家執行任務或參加有關活動,組織專家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工作,建立專家資料庫,安排專家組年度工作任務,審定專家組工作計畫。

第五條 對工作優秀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應急指揮中心給予表彰。

第六條 專家組由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石油天然氣開採儲運、危險化學品與煙花爆竹、交通、建築施工、冶金、通信、醫療和安全管理等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七條 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奉公、遵紀守法。

(二)熟悉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三)能夠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參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害等救援工作。

(四)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和10年以上的工作經驗,熟悉相關專業和技術發展狀況,具有較豐富的事故、災害等救援現場經驗。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能夠有效履行職責。

第八條 專家組實行聘任制,由應急指揮中心履行專家聘任手續,每屆任期3年。聘任程式為:

(一)推薦。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科研單位、高校等推薦專家人選。

(二)審批。應急指揮中心綜合評審專家的資格條件、專業背景、履職能力,確定擬聘專家名單,並組織應急指揮中心有關業務部門覆核,按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三)公示。在應急指揮中心網站公示擬聘專家名單及個人相關信息資料,時間為7個自然日。

(四)聘任。公示合格的專家由應急指揮中心頒發專家聘任書和專家證,並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第九條 專家組和專家應遵守以下制度:

(一)工作任務制度。專家接到應急指揮中心的任務通知後,應如期抵達執行任務。執行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指派函件和專家證。專家有權了解與任務有關的情況,進入有關現場工作,調閱相關檔案及技術資料。工作任務結束後2周內,應向應急指揮中心提交任務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應急指揮中心商請專家執行任務時,一般應將有關情況提前通知其所在單位。

(二)決策諮詢制度。專家應充分發揮專業優勢,為全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決策諮詢服務;在參與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救援時,專家組應及時分析事故和災害的特徵、影響程度、發展趨勢,從技術的角度向現場指揮機構提出處置要點及防護措施等意見建議。對專家組提出的有關應急管理的重要建議,應急指揮中心將及時組織研究並給予回復。

(三)專家會議制度。專家組每年召開一次由相關專家參加的工作會議,遇有重大問題和重要工作需要研究時可臨時召開。專家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工作,交流經驗,部署任務,完善機制,表彰先進,研討國內外重大應急實踐、理論和技術課題等,相關專家應按照應急指揮中心通知的主要議題和議程認真做好參加會議準備。專家組會議由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專家組組長主持。

(四)解聘退出制度。專家因身體健康、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時,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退出專家組;專家連續1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專家組正常活動或無故不接受指派任務的,視為自動退出;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辦法的專家將給予解聘。對退出和被解聘的專家,應急指揮中心通報其所在單位、並在網站上予以公告。

(五)保密工作制度。專家(含退出或被解聘的專家)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有關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未經授權不得向任何人發布所承擔任務的相關信息。對於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將酌情給予批評、通報等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未經應急指揮中心批准,專家不得擅自以專家組名義組織或參加各類活動。

第十條 應急指揮中心在技術裝備部設立專家組工作辦公室,具體承辦專家組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專家組工作所需的經費由應急指揮中心列入年度業務專項預算予以保障,主要用於專家組召開相關會議、評審科技項目、開展專題調研、研究重大課題、組織事故救援與評估工作等。

第十二條 專家參與應急指揮中心指派的工作和專家組工作所發生的差旅、食宿等相關費用由應急指揮中心承擔。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應急指揮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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