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派留學人員交存保證金辦法

留學期限3個月以內(含) 的留學人員免交保證金。

交存數額

留學期限3個月以上的留學人員,交保證金數額詳見附表。

(1)訪問學者、從事博士後研究及攻讀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 等在職人員,交保證金數額詳見附表。留學期限12個月以上的上述在職人員,按照附表中“7-12個月”標準交存保證金。

(2)去往一類國家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交保證金2萬元(須出示有效學生證明)。

去往二類國家的在校研究生,交保證金2萬元;在校本科生,交保證金1萬元(須出示有效學生證明)。

特別說明

(1)一類國家: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瑞士、比利時、奧地利、瑞典、荷蘭、丹麥、冰島、挪威、芬蘭、西班牙、葡萄牙、愛爾蘭、希臘、日本、新加坡、韓國、盧森堡

(2)二類國家:

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匈牙利、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塞爾維亞、黑山、克羅地亞、斯洛維尼亞、阿爾巴尼亞、烏茲別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坦、拉托維亞、馬其頓、愛沙尼亞、喬治亞、亞塞拜然、亞美尼亞、立陶宛、摩爾多瓦、塔吉克斯坦

哥倫比亞、智利、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厄瓜多、秘魯、古巴、玻利維亞

印度尼西亞、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孟加拉、斯里蘭卡、高棉、汶萊、尼泊爾、敘利亞、越南、巴基斯坦、蒙古、寮國、朝鮮、印度、緬甸、賽普勒斯、土耳其、以色列、埃及、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伊朗、卡達、黎巴嫩、葉門、約旦

南非、摩洛哥、喀麥隆、突尼西亞、阿爾及利亞、肯亞、坦尚尼亞、加彭、衣索比亞、蘇丹、尚比亞、奈及利亞

附表

國內地區 赴一類國家交保證金數額 赴二類國家交保證金數額
一類地區 7-12 個月 4-6 個月 7-12 個月 4-6 個月
北京市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上海市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廣東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海南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天津市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福建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江蘇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浙江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山東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湖北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遼寧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二類地區 7-12 個月 4-6 個月 7-12 個月 4-6 個月
重慶市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四川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河北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山西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吉林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黑龍江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安徽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江西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河南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湖南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廣西壯族自治區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三類地區 7-12 個月 4-6 個月 7-12 個月 4-6 個月
內蒙古自治區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貴州省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雲南省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陝西省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甘肅省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青海省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寧夏回族自治區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西藏自治區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交存地點

保證金應交到留學基金委專設的“留學人員保證金存取處”,2012年7月後地點和賬戶變更為:開戶銀行:交通銀行北京阜外支行;賬號:自己查查10060239;戶名: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9號五棟大樓B座二層;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1:30 下午1:30—5:00

凡面交、面取保證金的留學人員自2012年7月23日起到交通銀行北京阜外支行辦理。通過電匯交存保證金的直接匯入交通銀行北京阜外支行。

交存方式

★交現金(人民幣)

(1)時間: 留學人員交存保證金時間可根據本人出國時間確定,最遲應在離境前3-5天內交存,以確保順利辦理領取簽證和機票等出國手續。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2)方式: 留學人員本人交存或委託他人代交。交款時需出示資格證書或錄取通知書(複印件)或錄取檔案(複印件)。交款後即可領取“保證金收款證明” 。

(3)不收外幣現鈔、存摺、存單、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通過銀行劃轉

(1) 時間、賬號: 留學人員選擇通過銀行劃轉方式交存保證金時,應在出國前(至少不能少於半個月) 辦妥銀行電匯手續,否則,保證金未到賬,留學基金委不予開具“保證金收款證明”。可按下列開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匯款:

開戶名稱: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

開戶銀行: 中國銀行北京車公莊支行

賬 號: 略

(2) 方式:

a. 留學人員自行到銀行辦理電匯手續將保證金劃轉到指定賬戶。

b. 留學人員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以電匯方式將保證金劃轉到指定賬戶。

c. 通過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機構或其他單位財務部門以電匯方式將保證金劃轉到指定賬戶。

d. 留學人員自帶匯票將保證金劃轉到指定賬戶。因銀行對匯票兌付要求十分嚴格,經常出現退票的情況,特別提請留學人員儘量避免使用匯票。

(3) 注意事項:

a.通過銀行電匯劃轉保證金的留學人員,應在銀行電匯劃轉的單據“匯款用途欄目”中註明“XXX保證金”字樣(XXX為留學人員姓名)。請在匯出保證金款同時,填寫《出國留學人員交存保證金信息一覽表》(簡稱《信息一覽表》) ,一併將銀行電匯劃轉保證金的回單複印件與《信息一覽表》(格式如下)電傳給留學人員保證金存取處(傳真:略) 。

信息一覽表

交款人姓名 工作單位
留學國別 身份證號碼
保證金數額 聯繫電話
留學期限 學號
通訊地址 郵編

b.一般情況下,留學人員保證金到賬後,經與其銀行電匯劃轉保證金回單的傳真核對無誤,留學基金委根據《信息一覽表》提供的各項信息填制“保證金收款證明”並按其通訊地址將“保證金收款證明”掛號寄出。

c.如果不需要留學基金委寄“保證金收款證明” 的,請在《信息一覽表》的通訊地址欄內註明“自取保證金收款證明” 字樣。

d.自帶匯票的留學人員到北京後,將匯票交到留學人員保證金存取處(見交現金的地點),匯票填制無誤,銀行不退票的,在第三個工作日可領取“保證金收款證明” 。

★聯繫人:李國剛,聯繫電話: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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