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1993年11月1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既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對於加強勤政廉政建設、提高工作人員素質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給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人事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與組織、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密切配合,當好黨委和政府的參謀和助手。
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實施,要結合機構改革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職位設定、人員選配、非領導職務的確定等,須在“三定”方案批准後進行。尚未進行機構改革的單位,要積極組織實施錄用、考核、獎勵、紀律、培訓、交流、迴避、退休等項制度。在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過程中,嚴禁擴大實施範圍,濫設職位,突擊提職、轉乾;對違反規定的要及時、堅決地糾正並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要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切實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保證實施工作的順利進行。
實施方案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已經國務院發布,並於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現根據條例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範圍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及目前國家行政機關機構編制的實際情況,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範圍包括:
(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二)其他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上述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行政機關中從事黨群工作的人員。
凡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單位,不得實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稱、工資及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二、實施步驟
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實施,要結合機構改革和工資制度改革,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爭取用三年或更多一點時間,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建立起國家公務員制度,然後再逐步加以完善。
一九九三年重點做好國務院所屬部門、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市(地)、縣、鄉人民政府機關的實施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各地機構改革的進程具體安排。 已開始機構改革的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準備階段。組織工作班子;進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宣傳教育;培訓骨幹;擬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意見。
實施階段。具體實施工作分三個步驟進行:第一,在確定“三定”(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方案的基礎上,合理設定職位,將機關的職能分解落實到各個職位,明確各職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制定職位說明書。第二,在對現有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嚴格考核的基礎上,根據職位的任職條件,選擇配備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確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級別,完成向國家公務員的過渡。同時採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機關的人員。第三,結合單位實際,實施國家公務員錄用、職務升降、培訓、獎勵、紀律、交流、迴避、退休等項制度。
檢查驗收階段。主要是檢查驗收職位設定、職務(包括非領導職務)任命、級別確定以及其他制度的實施情況並加以總結完善。
尚未進行機構改革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人事管理實際,積極組織實施錄用、考核、獎勵、紀律、培訓、交流、迴避、退休等項制度;職位設定、確定非領導職務和人員過渡等工作,要待機構改革開始後進行。
三、實施方法
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實施,要統籌規劃,分步進行。在實施的初始階段,重點是進行職位設定、選配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完成人員過渡和建立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獎勵、紀律、職務升降、培訓、交流、退休等項制度的工作,使新制度儘快入軌運行;對於聘任制、任職最高年齡的限制、辭退和地區迴避等項制度,可根據各地區、各部門的實際情況,經過探索和試驗,積累經驗,逐步實行。
(一)關於現有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公務員的過渡。
現有機關工作人員過渡為國家公務員,必須結合機構改革,在核定的編制內和考核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標準和條件,履行法定的程式。過渡工作中要注意保持機關的穩定,保證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行。過渡為國家公務員的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所任職位的任職條件,確保國家公務員的素質和合理的結構。具體過渡辦法,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關於國家公務員級別的確定。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要嚴格執行國家的統一規定。在機構改革中,確因職數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職安排的,可按原任職務確定級別。確定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應按管理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對於在確定級別中遇到的政策性問題,由省級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或國務院所屬部門、單位的人事機構提出解決意見,報人事部商中央組織部審定。
(三)關於非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要結合機構改革,以工作需要為主要依據合理設定。設定非領導職務必須與機構規格相符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擔任非領導職務要有嚴格的任職條件。非領導職務的任命,要在國家規定的職數限額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辦理。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原來任命的巡視員、調研員等,要在規定的職數限額內,按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重新確定。
四、組織領導
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實施工作,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各單位,要組成由黨政領導同志負責的工作班子,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工作。具體實施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門負責,黨委組織部門積極支持、參與指導。要注意研究實施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保證實施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