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

廣東省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是廣東省粵府[1994]140號檔案號施行的方案。

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粵府[1994]14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是我國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此項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在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機構改革,重點做好職位分類、人員過渡等方面的工作。

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事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廣東省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人事部《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必須在黨的基本路線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進行,通過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方針和政策,建立健全分類管理體制和激勵競爭機制,培養一支精幹、廉潔、具有生機活力的公務員隊伍,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進我省改革開放和社會經濟發展。

在完成機構改革的基礎上,全省用兩年或者更長一些時間為全面建立公務員制度打好基礎,搭起框架。一是制定出公務員錄用、考核、培訓、職務升降、獎勵、紀律、辭職、辭退、退休、迴避等各個單項法規的實施細則,建立起較為完整的公務員管理體系。二是各級政府和部門完成現有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公務員過渡的工作。三是基本建立以省行政學院為主體的公務員培訓網路,使公務員培訓工作走上正軌。

實施範圍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均列為國家公務員。

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使用事業編制的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實行公務員制度。

受國家行政機關委託僅承擔部分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

凡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單位,不得實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稱、工資及獎金等人事工資管理制度。

各地級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範圍,由市人事局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範圍》(見附屬檔案一)提出意見,在徵得省人事廳同意後,由市人民政府審定。

實施步驟

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是一項複雜的工作,省、市、縣在組織實施的過程中,都要按“抓住時機,積極推進;先易後難,分步實施”的辦法,精心組織,合理安排,使新老制度順利銜接,新機制正常運行。實施計畫:省級行政機關於1994年下半年開始試點,接著在面上鋪開,1995年上半年基本建立公務員制度;市、縣和鄉鎮行政機關於1995年上半年開始試點,1995年下半年結合各地機構改革的進程分層次逐步在面上鋪開,1996年上半年基本建立公務員制度;1996年下半年全省進行檢查、驗收,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具體實施可分三個階段:

(一)準備階段。主要任務是:成立推行公務員制度的工作組織;培訓推行公務員制度的骨幹;開展公務員制度的宣傳,普及公務員制度知識;進行職位調查和人員情況摸底;從實際出發擬定實施方案。試點工作,省直機關以計畫生育委員會、審計廳為試點單位;市級機關繼續抓好深圳市的試點,並推廣進度較快的市的好經驗;縣級機關在完成機構改革的縣之中選擇1-2個為試點。

(二)實施階段。重點抓好四項工作:

1.職位分類。行政機關在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內設機構人員結構,設定各層次的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對每個職位進行分析、評價,制定職位說明書,規定職責任務及任職條件。

2.人員過渡。按照職位的任職條件,經過嚴格考核選擇配備人員,完成現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公務員的過渡。向公務員過渡的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改革開放政策;熟悉業務,勝任本職工作;身體健康,符合職位所需的年齡、文化要求,並掌握公務員制度的基本知識及符合公務員“迴避”規定。

3.職務任命。根據各個職位的任職要求,對過渡為國家公務員的人員進行任命。所有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任用,都必須符合任職條件和職數限額的規定。非領導職務的設定工作,要嚴格按照《廣東省設定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實施辦法》(見附屬檔案二)執行。

4.妥善安置機關富餘人員。按照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省級機關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問題的通知》(粵辦發[1994]2號)的精神,做好未能過渡為國家公務員的工作人員的分流與安置工作。各地各部門要突破以往單純安置人員的觀念和做法,把人員安置與發展生產力、最佳化機關人員結構結合起來,促進機關人員走向生產、服務第一線。

在抓好四項工作的同時,各地各部門要從實際出發,認真做好國家公務員各單項制度的實施工作,如公務員紀律、錄用、考核、培訓、交流、迴避、退休等。根據難易程度的不同,能夠一步到位的,要一步到位;不能一步到位的,可先粗後細,逐步規範和完善。

(三)總結、檢查、驗收階段。主要是檢查、驗收職位設定、人員過渡、職務(包括非領導職務)任命、級別確定等項工作實施以及公務員單項制度的推行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並提出改進意見,充實、完善公務員各項管理制度。

組織領導

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進行。省政府已組成省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領導小組,市、縣政府也要相應成立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本地區公務員制度推行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研究決定推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負責本級政府各部門職位分類、人員過渡、人員分流等項工作的實施和檢查驗收。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承擔。

凡推行公務員制度的單位,都要成立推行公務員制度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單位負責人牽頭,人事、機關黨委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主要任務是:研究制定本單位建立公務員制度的實施方案,負責實施過程中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施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各單項法規的具體措施;負責處理本單位公務員制度實施工作中碰到的問題。日常工作由本單位的人事機構承擔。

推行公務員制度中每一項政策措施的出台,特別是人員過渡、分流、定級等,都關係到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門一定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加強調查研究,及時解決推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保證全省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的順利進行。

附屬檔案一:廣東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範圍

附屬檔案二:廣東省設定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實施辦法

附屬檔案一:

廣東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範圍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和《廣東省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精神,結合省直機關的實際情況,現對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範圍規定如下:

一、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部門、單位:

(一)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職能部門,包括省人民政府序列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委廳管理機構。

(二)省直機關一個機構同時掛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兩塊牌子並列入政府序列的單位。

(三)省人民政府的協調議事機構和臨時機構的辦事機構。

二、由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和直屬機構提出意見,報省人事廳審定後,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單位:

(一)以行使政府行政職能為主,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

(二)省人民政府行政職能部門直屬的、行使政府行政職能,但使用事業編制的單位。

三、在機構改革中,由省人民政府機關改為事業單位以及行政機構與事業機構合署,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員的機構,考慮到職能轉變過渡階段的實際情況,可參照執行國家公務員制度。

四、不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單位:

(一)具有部分行政職能或受行政機關委託承擔某些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賦有一定行政管理職能並掛行政機構牌子但以經濟實體為主的公司。

(三)不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四)省人民政府行政職能部門所屬的機關服務中心、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團組織。

附屬檔案二:

廣東省設定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實施辦法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的辦法》,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通過設定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對擔任領導職務以外的國家公務員實行規範化和科學化管理,使他們不受領導職數的限制,能根據其德、才表現,擔任與他們的能力水平相適應的非領導職務,享受相應領導職務的待遇,來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從而保留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骨幹,提高國家公務員的整體素質和管理水平。

二、設定原則

(一)國家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的設定,要在機構改革的基礎上實施,有利於精兵簡政、提高效率。

(二)各級非領導職務的設定,要依據領導職務的設定情況確定適當比例限額。(各級政府部門的領導職務設定,分別按國務院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執行。政府部門下設的二級機構或處(科)機構按各級編委批准的“三定”方案執行。“三定”方案中沒有規定的,其處(科)級領導職務的設定原則為:3人以下的處(科)設一職;4至7人的處(科)設一正一副;8人以上的處(科)設一正二副。人數特別多並下設科(股、隊)室的處(科)級機構,副職可增加,但最多不得超過四人。

(三)非領導職務根據工作需要設定,是實職,但不具有行政領導職責。

(四)各級非領導職務的設定,不得突破規定的與領導職務的比例限額。各工作部門之間、各部門內設機構之間非領導職務設定的具體數額,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不搞平均設定。

(五)非領導職務的設定數額,上級機關應多於下級機關,綜合部門應多於專業部門,監督部門應多於執行部門。

(六)各級非領導職務的設定規格,不得高於所在部門的領導職務。

三、設定的範圍和名稱

(一)省直正廳(局)級國家行政機關設定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

(二)省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副廳級機構設定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與本機構的領導職務級別相對應。

(三)廣州市、深圳市國家行政機關設定對應該市領導職務的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

(四)地級市國家行政機關設定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

(五)廣州市、深圳市所轄各區的國家行政機關設定對應該區領導職務的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

(六)縣(市、區)級國家行政機關設定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

(七)縣級國家行政機關均設定科員、辦事員。

如工作需要,原由有關部門根據其職業特點設定的有別於上述統一名稱的其它非領導職務名稱,經省人事廳批准後可以保留。

四、任職條件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必須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其人選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工作能力應達到相應的任職標準;要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巡視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廳(局)級職務5年以上。

(二)助理巡視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處級職務5年以上。

(三)調研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處級職務4年以上。

(四)助理調研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級職務4年以上。

(五)主任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級職務3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員級職務3年以上。

(七)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辦事員3年以上。

(八)辦事員應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國家機關新錄用人員初定職務按有關規定辦理。

對德才表現突出以及少數民族地區、山區縣(市、區)公務員擔任非領導職務,經地級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放寬上述資格條件要求。

從當前過渡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對擔任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經地級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在文化程度的條件上可適當放寬。

由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可不受上述資格條件的限制。

五、職數的比例限額

(一)省級國家行政機關所設的巡視員和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任務特別繁重、工作特殊需要增加職數的,須報省人事廳批准。調研員、助理調研員按不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控制。

(二)廣州市、深圳市國家行政機關對應該市領導職務設定的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可參照省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比例限額控制。

(三)地級市國家行政機關設定的調研員或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設定的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按不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控制。

(四)廣州市、深圳市所轄區國家行政機關對應該區領導職務設定的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可參照地級市國家行政機關的比例限額控制。

(五)縣(市、區)級國家行政機關設定的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按不超過科(局)領導職務職數的50%的控制。

上述非領導職務職數限額,不是必須完成的數額,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嚴格按任職條件設定,寧缺勿濫。

六、任免許可權和管理

(一)非領導職務的晉升,要貫徹公開、民主、平等的原則,在考核的基礎上擇優確定人選。

(二)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調入、晉升或確定非領導職務人員時,必須有職位空缺,並在核定批准的職位限額內進行。

(三)省級和廣州市、深圳市國家行政機關晉升的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人選,地級市及廣州市、深圳市所轄區國家行政機關晉升的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人選,縣(市、區)國家行政機關晉升的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人選,必須先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對其所在單位設定的非領導職務職數和人選任職資格條件審查同意後,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任命手續,同時報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四)非領導職務人員享受同級領導職務人員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其職務工資變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七、實施步驟和要求

(一)省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設定工作,由各廳(局)在制定機構改革實施辦法時,按以上原則提出意見,經省人事廳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廣州、深圳和地級市國家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設定工作,由各市提出具體實施意見,經省人事廳批准後,由各市政府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三)對各部門原來任命為巡視員、調研員職務的人員,要在規定的非領導職務職數比例限額內,根據任職條件重新確定非領導職務。

(四)為保證設定非領導職務工作的質量,各地、各部門要從嚴控制首次任命非領導職務的數量,對擬任對象要綜合考核其政治表現、思想品德、工作經歷、工作能力、行政管理工作水平、工作實績等情況,並認真徵求有關領導和民眾的意見,逐個審批。

(五)對在建立非領導職務序列工作中違反規定,放寬條件搞“突擊晉升”和超過職數比例配備非領導職務的部門、單位,一經發現,晉升任命一律作廢,並要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糾正違反規定設定非領導職務行為。

過去有關增設非領導職務的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