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外及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人口登記法律制度比較》內容簡介:人口是國家及地區構成的要素之一。人口登記法律制度,是國家及地區制定的,用以確認和證明公民或居民的出生、死亡、身份關係、居住處所及其變動狀況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因政治、經濟、社會制度和人口構成不同,各國及地區實行不同的人口登記法律制度。例如,在德國、波蘭、俄羅斯、摩洛哥、日本、韓國、泰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等,實行戶籍登記制度,對本國公民或在本地區設定戶籍者的身份、居住地及其變動狀況等進行登記;在英國、法國、比利時、瑞典、阿根廷、衣索比亞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地區等,則實行民事登記制度,對在本國或本地區居住者的身份、居住地及其變動狀況等進行登記。雖然法律名稱不一、立法體例不同,在適用範圍、登記機關、登記事項、登記程式等方面亦存在不少差異,但主要登記制度基本相同、相近或者相通。
目錄
第一章 出生登記法律制度比較
第一節 出生登記概述
第二節 出生登記的主要規定
第三節 出生登記法律制度比較
第二章 死亡登記法律制度比較
第一節 死亡登記概述
第二節 死亡登記的主要規定
第三節 死亡登記法律制度比較
第三章 居住登記法律制度比較
第一節 居住登記概述
第二節 居住登記的主要規定
第三節 居住登記法律制度比較
第四章 姓名登記法律制度比較
第一節 姓名登記概述
第二節 姓名登記的主要規定
第三節 姓名登記法律制度比較
主要參考文獻
文摘
如何確定出生登記的適用範圍,主要分為屬地登記和屬人登記兩種。世界上多數國家及地區實行屬地登記,凡在本土出生的嬰兒,無論是本國人、外國人還是無國籍人,均應依法進行出生登記。
嬰兒出生後在何地進行出生登記,主要分為出生地登記、住所地登記和兼采出生地登記和住所地登記三種。在出生地申報出生登記是多數國家及地區的通行做法。有的國家及地區實行戶籍登記制度,則採取住所地(戶籍地)登記或兼採取出生地登記和住所地登記。對嬰兒於船舶、飛機、列車等交通工具中出生以及在國外出生等特殊情形在何地申報出生登記,有的國家及地區作了具體的規定。
出生登記屬強制性登記,嬰兒出生後,申報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出生登記申報義務。多數國家及地區明確規定嬰兒的父母應履行申報出生登記的義務。嬰兒出生後,首先應當由其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將嬰兒的父母列於出生登記申報義務人的首位。但是,有些國家及地區的規定有所不同,嬰兒母親不屬第一順序或無須履行申報義務。
關於出生登記的申報期限,各國及地區規定的期限長短不一。多數國家及地區規定在兩周至一個月內,但於特殊情形,可依照有關規定適當延長申報期限。有的國家及地區申報期限可超出一個月甚至長達數月之久。對超過法定期限申報出生登記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根據逾期時間的長短,在申報程式上有不同的規定。申報義務人或者知情人因疏忽或懈怠未於法定期限內申報出生登記,登記官可書面通知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出生登記。有的國家及地區規定,嬰兒出生後未於法定期限內申報出生登記的,登記官可依職權直接進行登記。
出生登記申報方式可分為書面申報、口頭申報、兼采書面申報和口頭申報三種。多數國家及地區以書面申報為要式申報,輔之以口頭申報。以口頭申報的,適用於申報人不能進行書面申報的情形。各國及地區普遍采紙質表格登記方式,即填寫出生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