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附加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造成《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列明的身體殘疾之一,本公司以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為基礎,按《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規定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列明的兩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身體器官時,本公司僅給付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領取殘疾保險金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當年度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與已給付殘疾保險金的差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三、在每一保險年度本公司累計給付的保險金以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身體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被保險人患病、流產、分娩;
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期間;
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愛滋病(AIDS)期間;
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保險期間與續保
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若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書面作不續保的通知,則本附加契約視為續保。續保開始日期為原附加契約屆滿日後主契約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保留終止本附加契約續保的權利。本公司如終止本附加契約的續保,須在本附加契約期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加契約續保時,續保保險費按續保當時被保險人職業的費率計算。
本公司有權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調整本附加契約的續保保險費率,但須在本附加契約期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保險費(含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終止
主契約的交費方式為期交的,本附加契約的交費方式及交費日期與主契約相同。主契約交費方式為躉交的,本附加契約的交費方式為年交,交費日期為主契約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對應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附加契約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終止。
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及其後遺症,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主契約無效,本附加契約亦無效。
附加意外傷害保險費率表 保險金額:1000元
職業類別 年交保險費
一類 1.4元
二類 2.1元
三類 2.8元
四類 3.5元
五類 4.9元
六類 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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