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重大疾病威脅您的身體健康、家庭幸福。高昂的醫療費用已經成為普通中國家庭最大的後顧之憂。如何讓普通百姓負擔得起天文數字般的醫療支出?國壽康恆重大疾病保險是中國人壽多年健康保險經營經驗積累的結晶,將保障範圍拓寬至29種重大疾病,保障更加全面。讓您一生無憂!
承保疾病
契約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險人發生符合以下定義所述條件的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總計二十九種,其中第一種至第二十二種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列明的疾病,其餘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一、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腦中風后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四、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五、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六、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七、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八、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十一、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十二、雙耳失聰——永久性不可逆
十三、雙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四、癱瘓——永久完全
十五、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十六、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十七、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十八、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十九、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二十、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
二十一、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十二、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二十三、脊髓灰質炎
二十四、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開腹手術
二十五、腦動脈瘤開顱手術
二十六、嚴重多發性硬化症
二十七、嚴重系統性紅斑狼瘡性腎病
二十八、嚴重重症肌無力
二十九、終末期肺病
保險條款
1、投保範圍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2、保險責任開始 除約定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日期外契約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
3、保險責任
3.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初次發生本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初次發生本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3.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4、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和月交三種。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分為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5、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中止 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5.1、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契約年生效對應日;
5.2、月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契約月生效對應日;
5.3、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契約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中止。
6、契約效力恢復 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契約效力恢復。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定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契約約定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7、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申請恢複本契約效力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本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8、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9、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10、保險金申請
10.1、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授權委託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①保險契約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②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③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附有病歷、病理檢驗、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權對被保險入進行體檢,體檢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④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⑤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10.2、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①保險契約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②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③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④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⑤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10.3、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申請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申請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身故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11、借款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如果本契約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借款及利息後餘額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借款及利息應在借款期限屆滿日償還。未能按期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併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借款及利息時,本契約效力中止。
12、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契約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有權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13、台同內容變更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提出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14、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後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15、年齡計算及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5.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契約,並在扣除本契約約定的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15.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15.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16、投保人解除契約的處理 本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契約。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約時,應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契約、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本契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十日內要求解除本契約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經本公司體檢的,本公司有權扣除體檢費。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十日後要求解除本契約,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契約約定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17、爭議處理 本契約爭議的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7.1、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愛滋病(AIDS)期間;
七、先天性疾病;
八、被保險人在本契約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九、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終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投保人已交 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契約約定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