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辦理礦產資源行政複議案件有關意見的通知

一、礦業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依法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了行政許可申請,但因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原因致使礦業權人超過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再次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認定礦業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了行政許可申請。 三、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或者可以向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礦業權行政許可申請,礦業權申請人根據該規定向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礦業權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認定礦業權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了行政許可申請, 七、國土資源部正在審理的礦產資源行政複議案件,相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所涉區塊範圍、礦區範圍內的礦業權審批發證行為。

國土資發〔2009〕1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部機關各司局:
隨著經濟發展對資源需求的不斷增長,礦產資源領域行政爭議逐漸增多,相關行政複議案件大幅上升。為妥善處理行政糾紛,嚴格規範礦產資源管理行為,現就辦理礦產資源行政複議案件提出如下意見:
一、礦業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依法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了行政許可申請,但因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原因致使礦業權人超過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再次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認定礦業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了行政許可申請。
二、地方規範性檔案、政策與法律、法規不一致,增設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條件的,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應當以法律、法規為依據。
三、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或者可以向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礦業權行政許可申請,礦業權申請人根據該規定向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礦業權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認定礦業權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了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的起算時間為礦業權申請人向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遞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時間。
四、依法取得的礦業權受法律保護。整合、處置礦業權,應當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複議案件涉及整合、處置礦業權的,應當審查整合、處置礦業權行為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採用平等協商、等價有償等方式進行。
五、因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礦業權人合法的勘查、開采活動設定法律、法規以外的限制條件等原因,造成礦業權人無法開工或者投入不足,致使礦業權人工作進度達不到法定要求或者無法完成法定義務的,不影響礦業權的保留、延續。
六、礦業權人因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未在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但在有效期內提出礦業權延續登記申請的,應當認定礦業權人仍有權利提出礦業權延續登記申請,但礦業權人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七、國土資源部正在審理的礦產資源行政複議案件,相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所涉區塊範圍、礦區範圍內的礦業權審批發證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