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徵用、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有關法規、規章。
(二)組織擬訂基本農田保護的政策措施,擬訂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和永久基本農田技術規程和標準,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組織擬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政策措施、技術規程和標準,負責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組織擬訂農用地轉用政策措施和審批管理辦法。
(五)組織擬訂土地徵收徵用政策措施和審批管理辦法;擬訂土地徵收徵用批後監管辦法。
(六)承辦報國務院批准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監督地方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開發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七)負責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實施辦法,承擔對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
(八)組織擬訂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政策措施,負責耕地占補平衡監督檢查工作。
(九)總結推廣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的典型經驗,開展宣傳、試點工作。
(十)參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十一)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司內共設4個處,分別是:
(一)基本農田保護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公室)
擬訂耕地保護政策措施,組織落實考核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基本農田保護規章、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指導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基礎性工作;負責基本農田占用、補劃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監督管理;負責司內檔案處理、保密等行政事務性工作。
人員編制: 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二)農地管制處
組織擬訂農用地轉用、耕地占補平衡規章、政策措施和農用地轉用審批管理辦法;承辦報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各類非農建設補充耕地和國務院批准用地的監督檢查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三)征地處
組織擬訂土地徵收徵用規章、政策措施和審批管理辦法;擬訂土地徵收徵用範圍、程式、補償費用計算及使用管理、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等有關規定;指導和監督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承辦報國務院批准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核、論證和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制度改革研究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四)土地整理復墾處
組織擬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規章、政策措施、管理辦法以及技術標準;監督檢查和指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國家支持重大項目的審查組織工作;承辦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