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國土資源立法規劃、計畫,組織擬訂國土資源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草案和部門規章草案;負責提交部務會議審議的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草案和部門規章草案及其說明的準備和協調工作。
(二)負責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草擬的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草案和部門規章草案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地方國土資源立法工作。
(三)組織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轉來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修改協調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國土資源法律、行政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組織對國土資源部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負責部起草的國土資源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五)負責國土資源法律、行政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套用解釋和部門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承擔對國土資源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清理工作。
(六)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國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七)辦理依法由國土資源部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組織行政應訴事項,指導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對外使用國土資源部行政複議辦公室的名稱,使用國土資源部行政複議專用章。
(八)組織並指導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工作;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案件及相關事項。
(九)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司內共設4個處,分別是:
(一)法制指導處
負責司內行政事務性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國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規劃,推進依法行政制度建設,指導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國國土資源系統法制宣傳教育規劃,指導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二)法規處
組織編制立法規劃、計畫;組織協調法律法規送審稿草案和部門規章草案的起草審查,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組織法律法規的具體套用解釋;配合開展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組織開展部門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組織對立法機關轉來的相關法律法規草案的修改協調工作;協調國家海洋局草擬的法律法規送審稿草案和規章草案的審查報批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三)法制協調處
組織協調國土資源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草案和部門規章草案的起草審查;承擔國土資源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清理工作;協調國家測繪局草擬的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草案和規章草案的審查報批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四)行政複議處
擬訂國土資源管理行政複議相關制度;辦理部行政複議事項;組織辦理行政應訴事項;擬訂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相關制度;指導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工作;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事項;承擔部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2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