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1990〕69號
為使公司審批工作逐步規範化,現對今後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審批許可權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對外經濟貿易專業公司,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審批。各級金融性公司,由中國人民 銀行負責審批。除對外經濟貿易專業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全國性專業公司(集團),授權由國務院生產委員會組織審批。
二、大型綜合性的和對國民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全國性公司(集團),由國務院生產委員會組織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三、新成立的公司不得具(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個別確有特殊需要的,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四、負責審批設立公司的部門,應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商有關部門制定審批設立公司的實施辦法,並報國務院備案。
五、除對外經濟貿易專業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地方性公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上述原則,確定審批機關。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