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撤銷河南省洛陽縣建制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撤銷河南省洛陽縣建制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55年11月07日發布,自1955年11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根據河南省人民委員會報稱:河南省洛陽縣原有一百六十九個鄉、鎮,為適應工業發展的需要,於一九五五年三月四日,報經內務部批准,已將五十五個鄉劃歸洛陽市,現在所余的一百一十四個鄉、鎮,分布在洛陽市的北部、東南部和西南部,地區很是分散,領導確有不便。為此,經省人民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擬撤銷洛陽縣的建制,將其轄區分別劃割孟津、偃師、宜陽等三系領導。根據上述情況,國務院決定:
撤銷洛陽縣的建制。將該縣現有轄區北部的麻屯、海資、平樂等三個區的五十一個鄉,劃歸孟津縣領導;東部和東南部的佃荘、寇店、李村等三個區的五十一個鄉、鎮,劃歸偃師縣領導;西南部的豐李區的十二個鄉,劃歸宜陽縣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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