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九日)
一九六一年以來,經黨中央、國務院先後批准,各地公安機關對輕微違法犯罪的人和流竄作案嫌疑分子採取了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的措施。這兩項措施,對於維護社會治安,強制教育改造違法犯罪分子,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目前執行情況來看,強制勞動的對象和收容審查的對象同勞動教養的對象基本相同,沒有實質性的區別。現在決定,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為此,作如下通知:
一、從今年下半年起。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需要進行強制勞動的人,一律送勞動教養。對原有強勞人員,應按原批准的強勞期限執行,如發現新的違法犯罪需要延長期限的,按勞動教養規定辦理。
二、對於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不明的人,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勞動教養場所專門編隊進行審查。凡是放在社會上危害不大的,可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採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方式進行審查。
三、各地現有的強制勞動的場所和收容審查的場所,必須加以整頓,加強領導,加強管理,有步驟有計畫地改為勞動教養的場所。
四、各地公安機關執行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及其補充規定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制定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