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鶴山港為客運開放口岸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鶴山港為客運開放口岸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88年04月27日發布,自1988年04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開闢鶴山港至香港客運航線的請示》(粵府〔1988〕10號)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鶴山港為客運開放口岸。肇慶、梧州往返香港的客班輪可在鶴山港停靠並上下旅客。
二、同意在鶴山港設定口岸檢查檢驗機構,增加人員編制一百二十一人(其中海關五十二人、邊檢四十七人、衛檢十人、動植檢八人、港監四人)。增編的檢查檢驗人員除邊檢外,均在你省黨政機關現有人員中調配,不在社會上招收。口岸辦的人員編制(三人)由你省調劑解決。檢查檢驗單位所需的辦公、生活用房投資和開辦費,由你省負責解決。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三、口岸設施建成後,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開放。
國務院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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