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即 國發〔2006〕14號 於二○○六年四月九日發布,對社區服務工作進行規範,對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化解社會矛盾、擴大就業有著重大的意義。

出台背景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社區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社區居民對社區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多,要求越來越高。做好社區服務工作對於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擴大就業、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現就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全文

一、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以不斷滿足社區居民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為出發點,充分發揮政府、社區居委會、民間組織、駐社區單位、企業及居民個人在社區服務中的作用,整合社區資源,健全服務網路,創新服務方式,拓寬服務領域,強化服務功能。
(二)基本原則。1、堅持以人為本。著眼於居民多層次、多樣化的物質文化需求,特別是對居民最關心、最需要、通過努力又可以解決的問題及時提供服務,為社區居民排憂解難。2、堅持社會化。發揮政府、社區居委會、民間組織、駐社區單位、企業及個人在社區服務中的作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務,鼓勵、支持社區居民和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服務。3、堅持分類指導。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原則,區分不同類型的社區服務,實行分類指導。既要整體推進,又要解決薄弱環節、重點項目和關鍵問題;既要堅持廣受居民歡迎的傳統服務方式,又要善於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不斷提高社區服務水平。
(三)主要任務。通過努力,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覆蓋社區全體成員、服務主體多元、服務功能完善、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較高的社區服務體系,努力實現社區居民困有所助、難有所幫、需有所應。
二、大力推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使政府公共服務覆蓋到社區
  (四)推進社區就業服務。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通過提供就業再就業諮詢、再就業培訓、就業崗位信息服務和社區公益性崗位開發等,對就業困難人員提供針對性的服務和援助。結合居民物質文化生活需要開發就業崗位,挖掘社區就業潛力,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提高就業穩定性。探索建立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為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創造條件。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聯動機制,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關人員儘快實現就業。
(五)推進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加強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加快老年公共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具備條件的地方,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充分發揮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促進和幫助城鎮居民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六)推進社區救助服務。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動態管理,及時掌握他們的就業及收入狀況,切實做到“應保盡保”。積極開展基層社會救助服務,幫助民眾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進一步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加快發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業。大力發展社區慈善事業,加強對社區捐助接收站點、“慈善超市”的建設和管理。
(七)推進社區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建立健全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為主體的社區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網路,以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貧困居民等為重點,為社區居民提供預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復、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診療服務。大力培養社區衛生服務技術和管理人員,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證服務質量。實施國家政策規定的計畫生育基本項目免費服務。建立民主監督制度,把社區居民滿意程度作為考核社區衛生服務工作人員業績的重要標準。完善社區衛生服務運行機制,發揮社區衛生服務的健康保障功能,努力實現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的目標。
(八)推進社區文化、教育、體育服務。發展面向基層的公益性文化事業,逐步建設方便社區居民讀書、閱報、健身、開展文藝活動的場所,加強對社區休閒廣場、演藝廳、棋苑、網咖等文化場所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調動社區資源和力量支持和保障社區內中國小校開展素質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為青少年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區環境。落實《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不斷提高居民科學素質。統籌各類教育資源,充分發揮社區學院、市民學校的作用,積極創建各種類型的學習型組織,面向社區居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和科普活動,建立覆蓋各類人群的多渠道、全方位的社區學習服務體系。培育民眾性體育組織,落實《全民健身計畫綱要》,配置相應的健身器材,不斷增強居民體質。
(九)推進社區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和“以現居住地為主,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則,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為流動人口的生活與就業創造好的環境和條件。簡化辦事程式,減少相關手續,取消不合理收費,為流動人口提供優質服務。
(十)推進社區安全服務。深入開展基層安全創建活動,加強社區警務室(站)建設,大力實施社區警務戰略,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社區防範機制和防控網路。依託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挖掘和利用社區資源,加強群防群治隊伍建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諮詢服務活動,建立完善收集、反饋社情民意的工作機制,組織開展以社區保全、聯防隊員為主體,專職和義務相結合的巡邏守望、看樓護院等活動。建立及時有效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和有不良行為青少年的幫助、教育和轉化工作。做好社區消防工作,提升社區消防安全水平。深入開展打擊“黃賭毒”和禁止傳銷等工作。健全社區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區。建立傳染病、食品安全、災害事故的應急反應機制,不斷提高社區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一)不斷改進政府公共服務方式。整合政府各部門在城市基層的辦事機構,積極推進“一站式”服務,提高為社區及其居民提供公共服務的水平。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將應由自身承擔的行政性工作攤派給社區組織。對有些社區組織做起來有優勢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法採取“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委託社區組織承擔。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管理等多種形式,調動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服務的積極性,促進公共服務社會化。梳理、整合各類服務熱線、呼叫熱線,形成社區公共資源共享機制。建設社區信息化平台,提高社區公共服務的自動化、現代化水平。
三、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在社區服務中的作用
(十二)支持社區居委會協助城市基層政府提供社區公共服務。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在了解社區居民需求、提供便民服務方面的獨特優勢和重要作用。城市基層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妥善解決社區居委會開展有關服務所必需的房屋、設施和工作經費。要積極指導社區居委會定期聽取居民對社區公共服務的意見,並積極向政府反映,促進社區公共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
(十三)支持社區居委會組織社區成員開展自助和互助服務。鼓勵並支持社區居委會組織動員駐社區單位和社區居民開展鄰里互助等民眾性自我服務活動,為居家的孤老、體弱多病和身邊無子女老人提供各種應急服務,為優撫對象、殘疾人及特困群體緩解生活困難提供服務;倡導社區居民和駐社區單位開展社會捐贈、互幫互助,對社區困難群體實行輔助性生活救助;管理、利用好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方便社區成員生活。有條件的地方,社區居委會可以根據居民需要,建立熱線電話救助網路、社區智慧型服務網路、社區服務站、社區公共服務社等服務載體,開展非營利服務。
(十四)指導社區居委會為發展社區服務提供便利條件。鼓勵並指導社區居委會組織居民參與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衛生、法律、安全等進社區活動;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利用閒置設施、房屋等資源興辦購物、餐飲、就業、醫療、廢舊物資回收等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網點,並維護其合法權益;引導和管理各類組織和個人依法有序開展社區服務;正確處理好社區居委會與社區物業管理企業的關係,支持和指導物業管理企業依法經營。
四、培育社區服務民間組織,組織開展社區志願服務活動
(十五)大力培育社區生活服務類民間組織。支持和鼓勵社區居民成立形式多樣的慈善組織、民眾性文體組織、科普組織和為老年人、殘疾人、困難民眾提供生活服務的組織,使社區居民在參與各種活動中,實現自我服務、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積極支持民間組織開展社區服務活動,加強引導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區居委會的指導、監督下有序開展服務。
(十六)積極組織開展社區志願服務活動。培育社區志願服務意識,弘揚社區志願服務精神,推行志願者註冊制度。積極動員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教師、青少年學生以及身體健康的離退休人員等加入志願服務隊伍,最佳化志願人員結構,壯大志願人員力量。指導建立志願服務激勵機制,使志願者本人需要幫助時,能夠及時得到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的服務。指導志願組織和志願人員開展社會救助、優撫、助殘、老年服務、再就業服務、維護社區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不斷創新服務形式,提高服務水平。
五、鼓勵和支持各類組織、企業和個人開展社區服務
(十七)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服務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按照互惠互利、資源共享原則,積極引導社區內或周邊單位內部食堂、浴池、文體和科教設施等向社區居民開放。充分利用社區內的學校、培訓機構、幼稚園、文物古蹟等開展社區教育活動。有關單位開展社區服務,既可以單獨經營,也可以與社區組織聯營共建。
(十八)鼓勵和支持各類組織、企業和個人開展社區服務業務。鼓勵相關企業通過連鎖經營提供購物、餐飲、家政服務、洗衣、維修、再生資源回收、中介等社區服務。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物流配送平台幫助社區內中小企業,實現服務模式創新,推動社區商業體系建設。對開辦商業性社區服務項目的,有關部門要依法簡化審批手續,維護其合法權益。積極落實各項優惠政策,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辦或合夥興辦社區服務組織,或通過小時工、非全日制工和階段性就業等靈活方式參與社區服務。
六、加強領導和政策指導,強化社區服務監管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搞好社區服務的重要性,把這項工作與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實施社會救助和再就業工程、發展第三產業、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等各項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社區服務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依託社區提供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勞動保障、建設、文化、衛生、人口計生、環保、體育等部門,要按照社區服務發展要求加強業務指導,提高服務水平。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商務、銀行、稅務、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進一步制定促進社區服務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及殘聯、老齡、慈善等組織參與社區服務,大力倡導團結互助、扶貧濟困的良好風尚,形成推動社區服務發展的合力。
(二十)加強社區服務工作隊伍建設。切實解決社區居委會成員及其聘用的服務人員的生活補貼、工資、保險等福利待遇問題,並使待遇水平隨經濟發展而適當增長。經常開展對社區服務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他們服務居民、管理社區的能力。加強對社區服務的理論研究,鼓勵有條件的大專院校和培訓機構開設社會工作專業、社區服務課程,培養專業人才。
(二十一)加強社區服務的統籌規劃和政策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級制訂社區服務發展規劃,確定發展目標和重點,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促進社區服務各項工作的落實。要將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統籌安排,通過新建和改造,完善社區各類服務設施,健全服務體系,增強服務功能。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農村社區服務的試點,逐步實現城鄉社區服務統一規劃,統籌發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幫助社區落實開展公共服務的資金、場所和人員,對社區組織開展的互助性服務、志願服務和社會力量興辦的微利性商業服務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對社區營利性商業服務要積極引導向產業化、市場化發展,充分發揮行政機制、互助機制、志願機制、市場機制在社區服務中的作用。積極推進適宜產業化經營的社區服務實體的股份制改造;鼓勵大型服務企業兼併、控股國有或集體所有的社區服務單位,支持個體私營經濟參股或興辦社區服務企業。
(二十二)加強對社區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綜合運用行政、法律手段監督、管理社區服務。推動制定各類社區服務行業標準並監督執行。建立健全反映社區服務設施、服務管理、居民需求及滿意程度等有關信息的採集及工作評估體系。嚴格財務和審計制度,嚴禁將救助、福利、公益款物等挪作他用。認真解決社區服務發展中的各種問題,及時查處違法違紀和損害民眾利益的行為,保證社區服務健康發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訂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意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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