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新政發[2003]42號
發布日期:2003-5-13
執行日期:2003-5-13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精神,全面落實“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新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實現“把農村義務教育的責任從主要由農民承擔轉到主要由政府承擔,把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的責任從鄉鎮為主轉到以縣為主”的兩大轉變,積極推進我區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自治區、州(市、地)、縣、鄉各級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的責任
我區農村義務教育實行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鄉(鎮)四級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自治區、州(市、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1.統籌制定自治區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和辦學標準,指導全區義務教育的實施,負責九年義務教育的評估驗收。
2.根據國家頒布的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制定符合新疆實際的具體實施辦法,審批各縣(市)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方案。
3.核實各縣(市)財力水平,統籌安排財力,重點支持財政困難縣發展農村義務教育。通過調整財政體制和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合理安排自治區財政的轉移支付資金等措施,幫助並督促縣級人民政府確保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4.制定全區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的指導意見,確定農村中國小收費項目和標準。
5.建立消除農村中國小危房的工作機制,逐步增加危房改造專項資金投入,多渠道籌措農村中國小校舍建設資金。
6.制定並組織實施中國小校長、教師隊伍建設與管理規劃。
7.組織實施教育對口支援工作,積極爭取內地發達地區的對口支援,並組織區內較發達地區對口支援貧困地區發展農村義務教育。
8.推動建立助學制度,廣泛吸納區內外各種助學資金,扶助邊遠少數民族地區的貧困家庭子女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9.加強教育督導機構、隊伍、制度建設,依法開展對州(市、地)、縣(市、區)及鄉鎮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檢查,建立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
(二)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的主要責任:
1.制定本地區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協調農村義務教育發展。
2.根據自治區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審核上報本地區及所轄各縣(市、區)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方案,協調指導所轄各縣(市、區)做好中國小教職工編制動態管理。
3.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要求,監督和幫助所轄縣(市)按時足額發放中國小教職工工資。
4.指導縣(市、區)中國小布局調整工作,檢查中國小危房改造等各項資金的使用及工程質量情況。
5.組織實施助學活動,檢查各縣(市、區)扶助貧困家庭子女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落實情況。
6.依法加強教育督導機構、隊伍、制度建設,經常地、有計畫地開展對所轄縣(市、區)及鄉鎮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檢查。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責任:
1.縣級人民政府對發展農村義務教育承擔主要責任,制定本縣(市、區)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村義務教育。
2.根據自治區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提出本縣(市、區)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方案,依據鄉(鎮)和學校的發展規劃、生源變化、學校布局等實際情況,審核上報中國小的教職工編制方案。
3.建立和完善教育人事管理體制,充分發揮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人事管理職能,加強中國小校長和教職工隊伍建設,提高教職工整體素質。積極組織做好城鎮教師輪流到農牧區學校、骨幹教師輪流到薄弱學校任教工作。
4.建立規範、穩定的經費投入保障機制,依法安排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合理安排使用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統籌管理教育費附加、人民教育基金、教育集資和社會捐助等專項資金。
5.建立縣級財政部門統一發放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的體制,確保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6.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統籌安排中國小公用經費,確保農村中國小教學工作正常運轉。
7.多渠道籌措農村中國小發展所需的建設資金,集中力量組織實施中國小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設工程,積極籌資為學校添置教學儀器、圖書、體音美勞器材及其他各種設施,積極發展現代遠程教育,確保中國小基本辦學條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制定標準。
8.兼顧規模效益和方便學生入學的原則,合理調整農村中國小布局,從當地實際出發,積極推行民漢合校、民民合校、混合編班。
9.規劃和指導中國小教育教學改革,積極推進農科教結合,統籌農村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發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10.建立健全由公安、司法、教育、文化、工商等部門齊抓共管的學校安全及周邊環境治理工作機制,維護學校的治安和正常的教學秩序,嚴厲打擊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對學校的滲透、破壞。
11.落實助學制度,多渠道籌集資金,深入開展助學活動,建立農村義務教育“控輟”責任制,依法治理農村中國小輟學。
12.建立健全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和工作機制,依法開展對所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教育工作以及各中國小的督導評估。
(四)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責任:
1.依法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依據《義務教育法》等教育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建立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的“鄉規民約”和保障機制。
2.維護學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治理校園周邊環境,杜絕宗教干預教育,嚴厲打擊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對學校的滲透、破壞。
3.按照有關規定劃撥新建、擴建校舍所必須的土地,劃撥和補充學校勤工儉學基地。
4.積極籌措經費,努力增加教育投入,改善當地中國小辦學條件和教職工生活條件。未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方,要繼續做好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征管工作。
5.繼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組織做好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的集資工作;經濟困難的地方可組織農牧民利用“義務工”支持學校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要繼續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作用。村民自治組織要組織村民履行“鄉規民約”,動員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幫助學校改善辦學條件,繼續為學校提供冬季取暖、校舍及課桌椅簡易維護等服務,淨化美化校園環境。
二、建立以縣為主的義務教育投入保障機制,確保農村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一)自治區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理順教育投入體制,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農村義務教育的轉移支付力度,依法保證“三個增長”和“一個百分點”的落實("三個增長”,即自治區各級財政教育撥款的增長要高於財政總支出的增長,並按在校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年增長,在不超過規定的編制人員的情況下,保證學校公用經費逐年有所增長;“一個百分點”,即本級預算內教育經費撥款占本級財政支出的比例每年增長一個百分點),確保教師工資能按時足額發放,確保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危房改造資金和學校建設資金的正常投入。
(二)已實行農村稅費改革的縣,要確保農村中國小穩定的資金投入,在安排使用中央和自治區有關稅費改革的轉移支付資金和增加的農業稅收入時,按照改革前鄉統籌中安排的鄉村兩級辦學經費總額、鄉村個數、農村中小學生數以及相關開支水平因素計算確定,確保農村義務教育投入不低於稅費改革前的水平。
未實行農村稅費改革的縣,要繼續做好農村教育費附加徵收工作,努力提高徵收率。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徵收工作主要由鄉政府負責。鄉政府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保證農村教育費附加按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5%按時足額徵收,並全額上交縣財政。縣政府按照基礎教育規劃,將每年徵收的農村教育費附加全額用於基礎教育,按照“鄉征、縣管、鄉用”的原則管理和使用好農村教育費附加資金,主要用於農村中國小校舍維護、危房改造、布局調整和適當補充學校公用經費的不足,不得抵頂財政的預算撥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減、擠占和挪用。
(三)繼續做好教師工資統發工作。編制、財政、人事、教育等部門要按照教師工資統發的總要求,加強協作,制定辦法,理順關係,確保編制內教師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同時,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資資金監管,確保工資及時足額發到個人手中,決不允許發生新的拖欠。各級政府要建立工資發放責任制,建立健全工資發放情況運行監督機制,使各地財政發放工資情況始終處於動態的監督和控制之下。積極籌措資金,加大對困難地縣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幫助貧困地州、市、縣解決好教師工資發放問題。
(四)保證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的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保證中國小公用經費。隨著農牧民收入的提高和各級財政情況的好轉,逐步適當提高。
農村中國小按規定收取的雜費要全部用於學校公用性的經費支出,不得用於教職工的工資、福利、津貼等開支,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和統籌調劑;學校代收的課本費由學校直接用於購買書本,不得挪用擠占。實行“一費制”的農村中國小不得超標收費,對特困生不能按規定標準交費所形成的公用經費缺口,由縣級人民政府安排解決。
(五)保證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學校建設的必要投入。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將中國小危房改造列入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危房改造的經費保障機制。各級政府除了管好、用好中央、自治區的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專項補助款外,都應將新增危房改造計畫列入本級事業發展規劃,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農村中國小危改資金投入,對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工作進行動態管理,及時勘查、鑑定、改造,多渠道籌措資金消除危房,確保師生人身安全。
縣級政府要將當地農村中國小發展所需的校舍建設項目列入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規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後,由自治區、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逐步予以解決。在轉移支付資金中要有一定資金用於教育發展,保障農村義務教育發展的經費需求。
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發揮財政主渠道作用的同時,還應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努力擴大辦學規模和合理調整中國小布局,最大限度地提高學校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率。對於教育基礎比較薄弱的邊遠貧困地區和薄弱學校,自治區人民政府將進行重點扶持。嚴禁農村中國小搞舉債建設,縣鄉人民政府要清理核實農村中國小“普九”欠債數,摸清債務來源,並盡力償還。債權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追索債務而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對強迫學校停課、將師生逐出校園及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社會穩定的行為,要堅決制止。
(六)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和資產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教育經費投入和使用兩個方面的監管,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自治區和各地州市財政、審計部門要定期檢查審計,建立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領導離任審計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義務教育經費的管理,認真做好農村教育費附加的使用管理工作。學校要嚴格按規定範圍和標準使用經費,定期公布收支情況,嚴禁挪作他用。對擠占、挪用教師工資等專項經費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乃至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嚴肅查處部門、單位及個人擠占、挪用、截留、平調農村教育費附加和學校公用經費的行為。加強對學校收費的管理,農村中國小要嚴格按煦自治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學生收取項目以外的費用或高收費。農村中國小由校長全面負責校舍等國有資產的管理。地、縣兩級人大每年要審議本級教育經費的投入情況、教育資產的變動情況和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徵收與使用情況。
(七)進一步做好對口支援工作。要繼續做好“東部地區學校對口支援西部貧困地區學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學校對口支援本地貧困地區學校工程”的實施工作,支援和受援的地區都要有專門機構負責,有制度保障,確保“兩個工程”的長期化、制度化開展。進一步拓展內地發達地區對口支援的範圍,不斷加大自治區黨政機關、發達地區企事業單位對口支援貧困地區學校的力度。加強城市學校對農牧區學校,條件好的學校對薄弱學校的對口支援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對口支教活動。在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等大中城市要建立教育對口支援捐贈中心,動員和接受社會各界對教育的經常性捐助,用於資助弱勢家庭子女就學。各地要做好向貧困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的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開展對牧區寄宿制學校和貧困生的對口支援的資助工作。
三、嚴格機構編制管理,加快農村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
(一)自治區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國家下達的農村中國小編制標準,會同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制定自治區各級中國小的編制標準和編制管理實施辦法;各地州市和縣人民政府要根據自治區的實施意見提出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的編制方案,經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匯總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核批。
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在確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總量時,要根據生源變化、學校布局調整情況及事業發展的需要,每三年進行一次全面核編工作。中國小教職工編制實行動態管理。農村中國小在編制範圍內缺員由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從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中擇優補充。對超編的學校,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擬定具體餘缺調劑計畫,逐步壓縮超編人員,積極穩妥地作好農村中國小在編教職工分流工作。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變相占用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不得隨意抽調教師從事非教學方面的工作。清理各類“在編不在崗人員”,對占用學校編制而不在學校工作的人員,要限期與學校脫離關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為其支付工資。
(二)加強農村中國小人事管理。根據國務院《通知》要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農村中國小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調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職能。鄉(鎮)村無權聘任農村中國小教職工。農村中國小校長的選拔、任用、培訓、考核、交流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歸口管理,並充分徵求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的意見。按照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農村中國小校長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
鄉(鎮)人民政府不設專門的教育管理機構,鄉(鎮)教育工作由鄉(鎮)長直接負責,鄉(鎮)可在核定的行政編制內確定1名專職人員協助鄉(鎮)長管理具體的教育事務,並接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教育教學業務的管理由鄉(鎮)中心學校校長負責。
全面實行教師資格制度。農村中國小任教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對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要及時調整出教師隊伍,積極吸引具備教師資格的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村中國小任教。積極推行教師聘任制度,實行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契約管理。逐步清退農村中國小代課人員。
四、加強領導,建立健全農村義務教育的社會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和本實施意見的要求,迅速制定具體措施,明確目標責任,保證各項要求落實到位。各縣(市)要在年底前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專題報告落實情況。今後,州(地、市)縣、鄉人民政府要於每年11月底前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一次農村義務教育工作情況,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的督促檢查。
(二)繼續堅持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完善農村中國小黨組織建設,消滅“三無”學校,推行鄉(村)黨委(支部)書記兼任農村學校支部書記的辦法,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提高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管理水平,做到權力、責任和義務協調統一。
(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的發放情況、危房改造情況、核撥學校公用經費情況以及中國小收費情況進行行政監督、新聞媒體監督和民眾監督,及時處理各類違紀違規案件。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要把督導農村義務教育工作作為工作重點。
(四)各縣在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轉換中,要制定措施、明確責任,做好人員、財產和事務的交接工作,防止財產流失,杜絕隨意調配教師、任免校長等不良現象的發生。
(五)建立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對農村義務教育工作、教職工工資發放負有領導責任,縣長是第一責任人。對積極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推進農村義務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要予以表彰。對擠占挪用農村中國小教育經費、拖欠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不及時修繕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違反中國小教職工編制管理規定,超編招聘人員以及招聘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進入教師隊伍,存在中國小亂收費行為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