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3年06月14日發布,自1993年06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籌集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計委、能源部、國家物價局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聯合發出《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緊急通知》(<92>財工字576號),規定從一九九二年開始,全國每千瓦時電力徵收三厘錢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三峽基金”)。“通知”下發後,各地“三峽基金”的徵收入庫工作進展緩慢,有些省(區)要求免交甚至出現拒交的現象,致使“三峽基金”不能及時到位,影響了三峽工程準備工作的順利進行。為此,經國務院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三峽工程是一項造福於子孫後代的跨世紀工程,需要全國人民的大力支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從大局出發,服從國務院的決定,嚴格按照《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緊急通知》中第二條規定的範圍征交“三峽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或緩徵。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和電力部所屬各電管局要在每月終了後十日內,將“三峽基金”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對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一至五月份應交而未交的“三峽基金”,必須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徹底交清,不得拖欠。否則,要追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三、各有關銀行對電力部門入庫的“三峽基金”要及時匯入中央總金庫,不得滯留和挪用。
四、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的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要真正擔負起“三峽基金”的徵收管理和監繳、催繳任務,使“三峽基金”及時、足額入庫。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電力、計畫部門要密切配合,採取有力措施,做好“三峽基金”的徵收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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