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做好縣(市)人民武裝部交接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做好縣(市)人民武裝部交接工作的通知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縣(市)人民武裝部改歸地方建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發〔1986〕5號),積極穩妥地做好縣(市)人武部的交接工作,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將移交工作中一些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大軍區、省軍區: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縣(市)人民武裝部改歸地方建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發〔1986〕5號),積極穩妥地做好縣(市)人武部的交接工作,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將移交工作中一些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抓好中發〔1986〕5號檔案的傳達貫徹。這個檔案是做好縣(市)人武部交接工作,加強人武部建設的依據。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區,要按照檔案的規定,一件一件地抓好落實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軍區要聯合召開會議,認真學習中發〔1986〕5號檔案,統一思想認識,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軍區是否單獨召開會議,由各軍區確定。

二、調整配備好人武部人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軍區要儘快制定下發縣(市)人武部編制表,軍隊要按新編制調整配備好人員,不得超配;陸、海邊防和條件艱苦地區的人武部要儘可能配齊。幹部的調整,先在省軍區內進行,仍配不齊的,可從部隊選調一部分當地籍幹部到人武部工作。超編的幹部,由軍隊安排其他工作或作轉業安置,安置前的管理和供應工作,由所在的軍分區(警備區)負責。人武部的職工,要按編制配備,缺編的,儘量在本縣現有職工中調劑解決;解決不了的,可在社會上招收,所需勞動指標,從當年地方勞動指標中解決。民兵裝備倉庫的保管、警衛人員,一定要選拔政治可靠、現實表現好、熱愛民兵武器管理工作的人員擔任。因行政區劃變動縣(市、區)需要建立人武部的,待移交工作結束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軍區共同籌備,由地方政府負責組建。

三、切實做好武器裝備和經費的交接工作。對人武部的武器、彈藥、物資、經費和房屋、訓練基地、倉庫以及其它各種設施,要認真進行清點造冊,切實辦好交接手續。按部隊原編制未配齊的車輛,由各軍區從堪用車輛中調劑解決。人武部應把各項債權債務結清,不留懸案,移交前合理超支的烤火費、差旅費、醫療費等,從本級節餘的經費(不含民兵事業費)中調劑解決,本級解決不了的,報軍分區審查核實,由軍分區、省軍區、軍區逐級平衡核銷。平衡本級超支後,尚有的包乾經費及本級有權留用的預算外收入,可隨單位移交時一併帶走。

四、辦理好縣(市)人武部人員及幹部家屬的落戶工作。人武部按編制移交的人員,當地公安部門憑師以上單位的轉業或退伍行政介紹信準予落戶;在陸、海邊防一線的縣和條件艱苦地區(按照國發〔1983〕68號和勞人科局〔1983〕064號檔案規定的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軍區確定)工作的人武部幹部,其在農村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可遷到幹部所在地,當地公安部門憑師以上單位的批准證明,準予落城鎮居民戶口。

五、人武部幹部、職工的工資,一律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新的工資標準計發。新工資標準的實施辦法,由勞動人事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制定。

六、人武部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和隨軍遺屬移交中的具體問題及解決辦法,由民政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衛生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儘快做出規定並下發執行。移交工作要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七、縣(市)人武部幹部佩戴的帽徽、領章和肩章,在沒有制定下發新的專業符號之前,暫繼續佩戴軍隊現行的帽徽、領章和肩章。

八、縣(市)人武部人員的口糧定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當地公安幹警的工種研究確定。人武部人員的口糧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憑退役軍人、在編職工糧食供應介紹證由地方接供。集體一伙食單位餘存的軍用價購糧票,交當地糧食部門辦理儲存手續或換用地方糧票,財政糧票由軍隊作價收回。

九、縣(市)人武部的車輛,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更換和使用地方車輛牌號。

十、縣(市)人武部保存的檔案隨建制移交地方,凡過去已上交軍分區、省軍區的檔案不再抽出移交,人武部今後工作需要檔案時,可按規定借閱或複製。

十一、加強對縣(市)人武部交接工作的領導。縣(市)人武部改歸地方建制,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和各級軍區必須加強領導,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移交方案,並選擇一、二個人武部進行試點,摸索經驗,爾後再有步驟地展開,不要搶時間、趕進度,要成熟一個移交一個,保證圓滿地完成人武部改歸地方建制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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