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制定和修改年限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十四號公布施行)
正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國務院的規定,制定本組織法。
第二條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第三條 國務院行使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第四條 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條 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總理簽署。
第六條 國務委員受總理委託,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且可以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第七條 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國務院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第八條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九條 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至四人。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員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和下達的命令、指示。副部長、副主任協助部長、主任工作。
第十條 各部、各委員會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畫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由國務院決定。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主管部、委員會可以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十一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和原則,設立若干直屬機構主管各項專門業務,設立若干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每個機構設負責人二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