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貿易部發布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試行辦法

(一)公開招標,即投標單位通過報刊發表招標公告; (二)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檔案; (四)證明投標單位資格的有關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投標的公平競爭,提高經濟效益,維護招標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應當堅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則;投標應當靠先進的製造技術、可靠的產品質量、科學的經營管理和良好的服務及社會信譽參與競爭。
第三條 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約束和保護,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任何部門和地方都不得保護落後,也不允許搞假招標。
第二章 招 標
第四條 設備招標採用的方式:
(一)公開招標,即投標單位通過報刊發表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即由招標單位向具備設備供應或製造能力的單位直接發出投標邀請書。受邀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於3家。
第五條 承擔設備招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
(二)有組織建設工程設備供應工作的經驗;
(三)對國家和地區大中型基建、技改項目的成套設備招標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計委、內貿部、機械部機電設備成套單位資格審查認證的相應的甲、乙級資質;
(四)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的能力;
(五)具有地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六)建設工程項目單位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符合上述條件,如不具備上述條件應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程式:
(一)建設工程向招標單位辦理招標委託手續:
(二)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檔案;
(三)發出招標公告或邀請投標意向書;
(四)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五)發放招標檔案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技術交底,解答投標單位提出的有關招標檔案疑問;
(六)組成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原則、辦法、程式;
(七)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投標;
(八)確定標底;
(九)開標,一般採用公開方式開標;
(十)評標、定標;
(十一)發出中標通知,設備需方和中標單位簽訂供貨契約。
第七條 招標需要有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是投標和評標的主要依據,內容應當做到完整、準確,所提招標條件應當公平、合理、符合有關規定。招標檔案主要由下列部分組成:
(一)招標書,包括招標單位名稱、建設工程名稱及簡介、招標設備簡要內容(設備主要參數、數量、要求交貨期等)、投標截止日期和地點、開標日期和地點;
(二)投標須知,包括對招標檔案的說明及對投標者和投標檔案的基本要求,評標、定標的基本原則等內容;
(三)招標設備清單和技術要求及圖紙;
(四)主要契約條款,應當依據經濟契約法的規定,包括價格及付款方式,交貨條件、質量驗收標準以及違約罰款等內容,條款要詳細、嚴謹,防止事後發生糾紛;
(五)投標書格式、投標設備數量及價目表格式;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招標檔案一經發出,不得隨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條件,如確需修改和補充,一般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十天以信函或電報等書面方式通知到投標單位。
第八條 凡招標設備均不受設計單位選廠意見的限制。
第三章 投 標
第九條 凡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持有營業執照的國內製造廠家、設備公司(集團)及設備成套(承包)公司,具備投標的基本條件,均可參加投標或聯合投標,但與招標單位或設備需方有直接經濟關係(財務隸屬關係或股份關係)的單位及項目設計單位不能參加投標。
第十條 採用聯合投標,必須明確一個總牽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聯合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應當以協定形式加以確定,並在投標檔案中予以說明。
第十一條 投標需要有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是評標的主要依據之一,應當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其基本內容包括:
(一)投標書;
(二)投標設備數量及價目表;
(三)偏差說明書,即對招標檔案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見的說明;
(四)證明投標單位資格的有關檔案;
(五)投標企業法人代表授權書;
(六)投標保證金(根據需要定);
(七)投標檔案要求的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投標檔案的有效期在招標檔案中應明確規定,其期限應當能滿足評標和定標要求。
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投標時,如招標檔案有要求,應當在投標檔案中向招標單位提交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不超過投標設備金額的2%,招標工作結束後(最遲不得超過投標檔案有效期限),招標單位應當將投標保證金及時退還給投標單位。
第十四條 投標單位對招標檔案中某些內容不能接受時,應當在投標檔案中申明。
第十五條 投標檔案應當有投標單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密封后遞送招標單位。
第十六條 投標檔案分正本如和副本,投標時應當分別標明;當正本與副本內容有矛盾時,以正本為準。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投標後,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期限內,可以以補充檔案修改或補充投標內容。補充檔案作為投標檔案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如未在投標檔案中說明,中標後不得將主要設備進行轉包。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標價。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條 開標一般採取公開方式,由招標單位主持,邀請設備需方和投標單位參加;招標申請公證的,應有公證部門參加。
開標時須當眾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當眾宣讀所有投標單位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投標報價及交貨期等),並做好開標記錄。
開標應當在投標截止期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招標設備標底應當由招標單位會同設備需方及有關單位共同協商確定。
設備標底價格應當以招標當年現行價格為基礎,生產周期長的設備應考慮價格變化因素。
第二十二條 招標單位在實施招標時,應當組織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負責評標定標工作。評標委員會應當由專家、設備需方、招標單位以及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與投標單位有直接經濟關係(財務隸屬關係或股份關係)的單位人員不參加評標委員會。
評標前,應當制定評標程式、方法、標準以及評標紀律。評標應當依據招標檔案的規定以及投標檔案所提供的內容評議並確定中標單位。在評標過程中,應當平等、公正地對待所有投標者,招標單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標檔案的內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條件作為中標條件,不得以最低報價作為中標的唯一標準。
設備招標的評標工作一般不超過十天,大型項目設備承包的評標工作最多不超過三十天。
評標過程中,如有必要可請投標單位對其投標內容作澄清解釋。澄清時不得對投標內容作實質性修改。澄清解釋的內容必要時可做書面紀要,經投標單位受權代表簽字後,作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評標過程中有關評標情況不得向投標人或與招標工作無關的人員透露。凡招標申請公證的,評標過程應當在公證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評標定標以後,招標單位應當儘快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同時通知其他未中標單位。
第五章 契約的簽訂和執行
第二十三條 中標單位在接到中標通知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由招標單位組織與設備需方簽訂經濟契約。
第二十四條 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均為經濟契約的組成部分,隨契約一起有效。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中標後,如果撤回投標檔案拒簽契約,作違約論,應當向招標單位和設備需方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不超過中標金額的2%.可將投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作為違約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 中標通知發出後,設備需方如拒簽契約,應當向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為中標金額的2%,由招標單位負責處理。
第二十七條 契約生效以後,雙方都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價或變更契約內容;如果發生糾紛,雙方都應當按照《經濟契約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解決。
第二十八條 契約生效以後,接受委託的招標單位可向中標單位收取少量服務費,金額參照物資部、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0)物調字205號檔案規定,一般不超過中標設備金額的1.5%.
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的管理和監督由國內貿易部負責。
第三十條 招標投標過程中,有關各方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向國內貿易部或建設工程及生產企業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第三十一條 投標單位如果發現招標單位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行為,可向國內貿易部或建設項目及生產企業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要求,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6月13日原物資部印發的《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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