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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法律關係同其他法律關係一樣,也由三要素構成,這三要素就是國債法律關係的主體、國債法律關係的客體和國債法律關係的內容。所謂國債法律關係的主體,就是國債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所謂國債法律關係的客體,就是國債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所謂國債法律關係的內容,就是國債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
在國債法律關係的主體方面,因具體的國債法律關係的不同,法律關係的主體也不盡相同。例如,在國債發行法律關係中,國債的發行主體主要是中央國債管理機關,一般為財政部,國債的承購主體主要是各類企業和居民;而在國債管理法律關係中,國債的管理主體可能是財政部、中央銀行或其他證券管理機構,而被管理的主體則主要是各類國債經營機構和參與國債購銷活動的自然人。
國債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國債資金,這些資金可以是不同的來源和不同的幣種。一般說來,凡由國家通過發行債券或借款所籌集的資金,均為國債法律關係的客體,因為它們都是國債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國債法律關係的內容即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它由國債法律、法規加以確定。只有依據這些規定進行活動,才能在國債活動中明確各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有關國債權利義務的規定,應是各類國債法律、法規的核心內容,各類主體必須據此正確行使法定權利,嚴格履行法定義務。對於違反國債法規定的義務,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法律所保護的其他各類主體的利益造成損害的主體,必須嚴格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實現國債法的宗旨。
依據法理,一定的法律事實會引起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事實上,通過國債法律行為而使國債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情況是大量存在的。例如:(1)因發行國債而在國家與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產生國債法律關係。(2)因在市場上行使國債權利而使國債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或權利義務的某些方面發生變化,如國債的買賣、抵押、貼現、贈與等均為在市場上行使國債權利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會引起債券持有人的變化,此即主體的變更;也可能引起債券種類、數額的變化,此即客體的變更;還可能引起償債期限的變化,此即權利義務的變化,等等。(3)因國債的償還或兌現而使國家與債券持有人之間的國債法律關係消滅,等等。
由於法律事實包括行為和事件兩個方面,因此,國債法律關係也可以因某種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件的發生而產生、變更或消滅。例如,合法繼承人可因被繼承人死亡這一客觀事件的發生而與政府發生國債法律關係;而在債券毀損滅失、被盜或丟失等客觀事件發生,同時又不符合法定救濟條件的情況下,國債法律關係便自行消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