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購併的基本原則、操作誤區及矯正策略

一、國企購併的基本原則 1、行政性購併。 2、政治性購併。

所謂國企購併是指國有企業按照市場經濟對資源配置最最佳化的要求,通過收購、兼併、合併、控股等形式,實現企業之間的聯合,以使產業結構更趨於最佳化和合理的一種活動。它作為我國經濟結構轉換中企業組織調整的一個重要形式,對於推動國有資產存量的流動和重組,推進我國國有企業的深層次改革,順應WTO的衝擊和挑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其具體運作過程中,由於政府的行政目標和企業的利潤最大化目標常常發生磨擦和衝突,而政府又總是習慣於充當國企購併的行為主體,故而就使國企購併活動因違反市場化原則而陷入實踐操作的誤區。因此,明確國企購併的基本原則,並以此規範其實踐操作的運行程式,便成為深化國企改革,進一步提高國有經濟運行效率和質量的重要步驟。

一、國企購併的基本原則

在發達市場經濟的體制下,企業購併表現為微觀主體在利益的驅動下對企業既存的資源要素進行調整和配置的自發過程,它著眼於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拓展市場三個層次,即通過擴大規模取得在研究開發、行政管理、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協同效益”;通過企業重組(含購併)消除代理制下道德風險、逆向選擇和不確定性等因素的影響,降低代理成本;通過重新組合,使企業知識產品、銷售網路和無形資產等得以更有效的配置和保護取得內部優勢;通過組織關係的調整,擴大市場占有份額,對抗競爭對手,並增強對企業經營環境的控制,鞏固其長期獲利的機會。為此,企業購併必須根據發展社會生產力的根本標準和社會主義生產關係的本質要求,確立如下的購併原則:

1、產業政策導向原則。產業政策可以說是發展與改革、計畫與市場的結合點,是國家用來重點支持和限制某些產業發展,進而調整產業結構,進行巨觀調控的有效手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驅動企業購併的原始動力是利益的增值機制。作為微觀經濟單位的企業,考慮的只是自己的微觀效益,如果缺乏巨觀上的產業導向作用,企業的發展就會陷入一定程度的盲目性。特別是在目前市場的發育尚不完全成熟,經濟信號的導向作用還不十分明顯的條件下,利益對企業行為的誘導就更加盲目。它一方面會導致產業結構的畸形化發展,另一方面還會造成供求關係的嚴重失調,因此,作為國民經濟基礎的國有企業之間的兼併與收購,必須以國家的產業政策為指導,唯有如此,才能使企業資產存量向重點產業、新興產業和短線產品流動,從而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綜合經濟效益。

2、資源互利原則。國企購併是市場競爭的結果,既不能一廂情願,也不能強迫包辦,只能在雙方自願、互惠互利的情況下,按市場的原則運作才可靠而且有效。購併與被購併雙方的確立和具體操作應當有利於彼此利益的同步實現,有助於生產和資本的迅速集中,從而在更大規模、更高層次上獲取收益。由於企業購併涉及到企業產權交易的轉讓,因此在購併過程中必須充分體現企業資產所有者的意願。對於國有企業來說,其購併主體應該是企業本身,當然,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代表,在國企購併的過程中也必須充分而有效地履行所有者的職能並在體制和法規、政策環境中發揮保障作用,但有一條界線,那就是不宜越俎代庖,包辦代替。

3、依法辦事原則。法律是保護企業購併活動,促進企業購併和發展的重要外部條件。企業購併必須遵守和執行國家的有關法規和政策,並應善於利用法律來保護合理購併行為。還要完善購併過程中的法律程式,加強經濟法規的制訂和執行。主要體現在:一是依法簽定契約,由公證部門公證,約束各自行為;二是依法解決矛盾,善於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市場競爭原則。企業購併本身就是一種市場競爭行為。市場競爭與行政性撥款的本質區別就在於它是“以優吞劣”而不只是簡單吞併。正是這種優勝劣汰的競爭性,才使市場成為實現社會資源重新最佳化配置的有效機制。而企業購併的競爭性又與市場環境分不開。購併需要市場為其提供各種信息,提供產權交易的場所。離開了市場環境,購併可供選擇的範圍必然十分狹小,其競爭性受到抑制,重新配置社會資源的合理程度將十分有限。

二、國企購併過程中的操作誤區

我國目前正處於體制轉軌時期,企業尚未完全擺脫對政府的依賴關係,政企不分的狀況還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變,特別是因為條塊分割和企業自身活力不足、虧損嚴重等原因,加上我國現階段經營者行為缺乏約束,各利益主體責權利嚴重失衡,上到政府,下至企業,中間還有各行政主管部門,幾乎都在經營和管理國有資本。由此使企業購併未能表現為一種企業的自覺利益衝動和利益調整行為,而在更大程度上表現為一種政府的推動。由於目前我國利益格局的分散化和地方目標的短期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購併的目標可謂“心態各異”:中央政府旨在通過企業購併實現產業政策目標,達到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和資源最佳化配置的目的;希望通過企業購併,扶優扶強,增強大中企業特別是特大型企業集團在開放格局下的競爭能力,同時增強小型企業的活力。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一方面對購併是否會削弱自己的權益有所顧慮,另一方面也想借購併之際趁機鞏固和發展自己的地盤。因此,當前一方面各地方、各部門的購併呼聲甚高,紛紛出台一系列相應政策,試圖造就一批自己的骨幹企業,但購併一旦將要影響到自己的權益時,他們就會採取各種對策進行阻礙。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購併過程中,主要陷入如下的操作誤區:

1、行政性購併。企業購併從本質上說本來是一種市場行為,但由於國企產權的明晰化改革遠未到位,企業購併變成了一種公共選擇,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兼併企業、被兼併企業各個利益主體從自身利益出發爭相參與這一選擇,從而造成了企業購併活動的失范。尤其是地方政府部門爭當購併的主體,具體組織和實施企業購併的操作步驟,使企業購併完全變成了一種“行政性購併”。

2、政治性購併。一些地方政府從安定團結和政績表現的需要出發,總是“勸說”本地優勢企業購併本地、本部門那些扭虧無望、瀕臨破產的企業。

同時,由於害怕下崗職工上訪,不管有無效率,總是要求購併方必須無條件地全部接受被購併方的所有職工。由此又帶來一個新的矛盾,即增加了交易成本,卻沒有實現企業要素的最佳化組合和生產效率的同步提高。

3、投機性購併。有些政府部門不是本著提高企業運行效率的目的去對待國企購併,而是把國企購併看成一種“找出路”的手段或途徑,例如有的政府部門對破產、承包、股份制頗有保留,唯獨熱衷於國企購併活動,因為購併後可以安置更多的官員,可以取得更多的財富和支配權。由此還導致了企業行為的異化,如有的企業不願為外地區、外部門的優勢企業所兼併,卻主動兼併本地的一些社會影響大、虧損嚴重的老大難企業,其目的不是為了企業的經濟效益,或是看中了企業的潛在價值,而是為了提高企業的等級和自己的行政級別。

4、利益性購併。由於條塊分割以及由於這種分割所形成的既得利益和本位主義,地區、部門經濟利益的高低往往直接決定著地區、部門的經濟利益以至政策制定者和決策者的行政利益,出於對上述利益追逐的需要,尤其是害怕政府所屬或控股的某一企業被異地的企業購併,有損於政府領導人的政績,因此對來自外地區、外部門的兼併意向,總是持堅決排斥的態度。而微觀企業階層在重組面前主要有兩種心態:效益好的企業一方面欲借優惠條件和環境進一步發展和壯大自己,取得長遠優勢,另一方面又恐兼併劣勢企業後會出現“肥水外流”因而“拖瘦”了自己;而劣勢企業又試圖接重組之名以實現“金蟬脫殼”,脫離沉重的債務和其它社會負擔。

三、企業購併過程中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企業購併的對象比較模糊

企業購併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標準難以把握,究竟什麼樣的企業可以改組,什麼樣的企業可以破產、收購、兼併,這些在1986年頒布並開始執行的《企業破產法》中都沒有定量的規定,即使新頒布實施的《公司法》中對企業間合併的條件和程式也比較籠統。因此,應不應該購併怎樣購併,幾乎完全取決於政府的意志,而由於政府集巨觀經濟管理職能、社會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管理職能於一體,對企業購併目標的選擇往往多向其社會管理職能的要求傾斜。比如由於政府因害怕資產購併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而承擔責任,對資產購併多持消極態度。有的勉強搞了企業購併,也因為害怕被兼併企業的職工上訪,造成社會的不穩定不予提倡,或者只是提倡兼併而不敢涉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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