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鄉卡

1956年起,港澳居民出入大陸前申請的通行證,改為憑港澳當局簽發的身份證件,在入境時向羅湖口岸或拱北口岸的邊防檢查站,申領一次有效的《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 1979年以前,港澳居民前往大陸得要填寫《回鄉介紹書》,填寫時須列明返鄉目的、目的地以及逗留時間等。 1980年12月起,《港澳同胞回鄉證》的有效期由3年延長至10年。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卡回鄉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公安廳簽發,是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香港澳門居民進出中國內地所用的證件。回鄉卡的前身是俗稱“回鄉證”的《港澳同胞回鄉證》。

歷史

1949年以前,當時的香港政府和國民政府並無限制中國大陸的居民從大陸移居香港,而一般人皆可以隨意往來香港與大陸兩地。進出澳門和(在1945年10月至1949年12月間)台灣的情況也相若。
1951年1月30日,當時的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了《關於沿海旅客進出入國境的布告》(粵公邊字第6號),規定從1951年2月15日起,所有旅客出入境前均須向所在地或目的地之縣、市以上人民公安機關申請出境或入境,經核准並取得通行證後,方準出入。當時如要申請有關通行證,申請人須事先委託中國大陸的家屬或親朋,代向相關的公安機關申請。申請手續辦妥後,再由代申請人將辦妥的通行證寄給申請人,申請人才得以持通行證入境。
1956年起,港澳居民出入大陸前申請的通行證,改為憑港澳當局簽發的身份證件,在入境時向羅湖口岸或拱北口岸的邊防檢查站,申領一次有效的《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
1979年以前,港澳居民前往大陸得要填寫《回鄉介紹書》,填寫時須列明返鄉目的、目的地以及逗留時間等。
1979年7月10日廣東省公安廳宣布,從1979年8月1日起,把一次有效的《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改為三年內多次使用有效的《港澳同胞回鄉證》,方便港澳居民前往大陸,證件大小與一本護照相同。另外每次入境時,持證人均需填寫“港澳同胞回鄉入境卡”,清楚列明目的地及日期等資料。同時,亦須向中國海關申報是否攜有自用免打稅的物品,如手錶、相機、限定的外幣等。1980年12月起,《港澳同胞回鄉證》的有效期由3年延長至10年。1988年9月8日,《港澳同胞回鄉證》的照片頁上過膠及加貼電腦條碼。
由於每本《回鄉證》在查驗頁用完時,便需更換新證,對於經常需要過境的人,如中港過境巴,貨車司機等,他們的證件每使用數個月便需更換,引起不便,因此當局於1999年1月起推出現時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其大小與信用卡相同,即ISO 7810 ID-1標準,可在有效期內不限次數來往大陸和港澳兩地。至大約2002年,舊有的《回鄉證》也不需再在查驗頁上蓋印。
現時,中方也為現版通行證持有人提供類似香港入境處e-道的自助查驗系統,持有人只需填妥授權書,記錄容貌及指紋後,即可使用。

申請方法

香港居民可親身到香港中國旅行社辦理,申請人需提交申請表,純白色背景彩色近照,及香港身份證明檔案正副本。 持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卡)而需換領新證者,亦可選擇到香港中國旅行社門市內購買專用投放信封,將申請檔案投放在辦證門市的投放箱內。
澳門居民則須前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的澳門中國旅行社辦理。

暫住登記

根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港澳居民短期來內地,要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24小時內(農村可在72小時內)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

回鄉證換領

《回鄉證》或《回鄉卡》持有人,均須憑舊證(包括原證期滿失效)辦理換領《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手續。辦妥換領手續後舊證會發還予申請人,證件有效期內仍可繼續使用,領取新證時須交回舊證註銷。如個人資料已更改,請儘快辦理換證手續。 *在原證期滿前的一年內可提前換證,而新卡的簽發日期按申請人前來辦理換領手續起計算。 1、申請時須交驗本人的舊證、香港身份證〔香港出生未滿11歲無身份證者,則交驗香港出世紙。非香港出生未滿11歲無香港身份證的,則交驗有效的回港證或簽證身份書(多次通用而有效期不少於半年)〕。 2、如個人資料變更須辦理更改換領手續。申請時須交驗本人的舊證、已更改資料之香港身份證(香港出生未滿11歲無身份證者,則交驗已更改資料的香港出世紙及回港證(多次通用而有效期不少於半年);非香港出生未滿11歲無香港身份證的,則交驗已更改資料的有效回港證或簽證身份書(多次通用而有效期不少於半年),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親臨香港中國旅行社辦理換證手續; 3、如中文姓名變更(包括加減中文夫姓)須通過遞函方式送發證機關審批,送函時須填寫聲明書、交驗香港身份證和舊證及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待電話通知取證日期。

“回鄉卡”替代“回鄉證”

隨著 2008年12月31日的過去,《港澳同胞回鄉證》(俗稱“回鄉證”正式成為歷史。這是1978年開始簽發的供港澳同胞返回內地使用的證件,證件的有效期為10年。這種證件在1998年12月31日已經停止簽發,取而代之的是卡片式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卡”)。但之前申領的且仍在效期內的證件可以繼續使用。邊檢有關部門提醒持有這種“回鄉證”的港澳同胞,此類“回鄉證”在2009年1月1日已經全部到期。
而對於新式的“回鄉卡”,有效期有兩種,一種是給未成年人簽發的,有效期為三年,一種是為成年人簽發的,有效期為十年。邊檢部門提醒港澳同胞,部分在1999年簽發的“回鄉卡”也即將到期,請港澳同胞在出行前注意查看自己的“回鄉卡”是否已經過期,以免為自己的行程帶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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