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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回購契約,它是指供應商對零售商沒有賣掉的產品以小於批發價的價格進行回購,故該契約的轉移利潤就是在上述批發價契約所付利潤的基礎上,扣除那些沒有賣掉的產品的回購值。
性質回購契約是套用較廣泛的一種契約手段,主要針對需求不確定、市場生命周期短的商品。
發展1986年 Pellegrini 提出回購契約可以鼓勵零售商增加訂購,降低缺貨風險,能增加其銷售利潤。
1985 年Pasternack 認為對於銷售剩餘產品通過一個部分回購契約就可實現整體最優。
1983 年Jeuland&Shugan 通過一個雙邊壟斷市場研究了價格折扣契約機制。
2005年 Bernstein& Federgruen 將批發價契約與回購契約相結合,提出價格折扣契約;Dong- Qing Yao et al.分析了在需求信息對稱與不對稱情況下最優的回購契約機制的變化。
.2007Chung - Chi Hsieh et a1 通過結合數量折扣契約和回購契約解決了需求信息不對稱情況下供應鏈的協同問題。
回購契約是為了給零售商一定的保護,引導零售商增大訂購量,使由於需求不確定而產生的風險由供應商和零售商共同承擔,它經常套用在易逝品的銷售渠道中,如服裝、書刊雜誌、牛奶、化妝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