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用件

機動車報廢並拆解後,還能再利用的零件稱為回用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機動車報廢並拆解後,還能再利用的零件稱為回用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回用件與拆車件一樣,來源於汽車拆解後有用的配件,拆車件只是業內對回用件的另一種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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