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兩審終審制

四級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分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 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抗訴審理程式審理。

概念

我國人民法院分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 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兩審終審,是指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判決和裁定外,其他的一般案件,可經過兩級法院審理然後終審。 比如,縣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如果當事人不服,或者同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就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抗訴或抗訴。中級人民 法院則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對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不準抗訴或者按二審程式提出抗訴。四級兩審終審制,就是我國 人民法院雖然有四級,但對一般的案件,最多只能審理兩次的審級制度。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抗訴審程式審理。

根據兩審終審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在作出判決和裁定之後,還不能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內有抗訴權的當事人沒有抗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的情況下,第一審判決、裁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有抗訴權的人提出抗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才能對案件進行審理。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因此,我國的兩審終審制也稱為“四級兩審終審制”。

特殊意義

兩審終審制的意義在於:

①可以使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糾正,從而保證辦案質量;

②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對抗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的審判,及時了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情況,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作用得到發揮,改進審判工作;

③可以防止訴訟拖延,節省人力、財力、物力,保證及時、準確打擊犯罪,使處於不穩定狀態的社會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得以穩定和恢復。

對兩審終審制不能絕對和機械地理解。兩審終審制並不是說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即使有錯誤也不得改變,如果確有錯誤,當然應予糾正,只不過不能適用抗訴審程式來解決,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式。

例外情況

兩審終審制並非是絕對、死的規定,而是能適應實際情況的活的科學的審判制度,也就是說,兩審終審制有特殊和例外的情況。

(1)特殊情況。刑事訴訟中的死刑判決是一個特殊的判決。為保證辦案質量,除二審外還要依法經過死刑覆核這一特殊的訴訟程式,判決才能生效。但這同樣屬於兩審終審制審判制度。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覆核並非屬於一個審級,死刑覆核並不是由有抗訴權的人的抗訴或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而引起的。

(2)例外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是一審終審。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是級別最高的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後,不存在抗訴和抗訴的問題,判決、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是兩審終審制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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