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郵政管理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號
《四川省郵政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張中偉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郵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郵政主管部門管理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工作。市、州、縣(市、區)郵政部門在省郵政部門的授權範圍內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工作。
建設、國土資源、交通、公安、工商、海關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配合郵政部門做好郵政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郵政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郵政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郵政企業是經營郵政業務的國有公用企業,承擔向社會提供普遍服務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優惠。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設施、維護郵政通信安全和暢通的責任,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通信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適當超前的原則,組織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建設規劃。
第七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成片改造以及村鎮建設,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同步建設郵政設施。
火車站、大型汽車站、機場等公眾服務場所應當建設配套的郵政設施。
第八條 依照城市規劃建設郵政設施用房,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
郵政設施用房由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出資配套建設的,郵政部門應按其房屋成本價購買房屋所有權;由郵政部門自行建設的,使用土地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辦理。
郵政設施用房必須用於辦理郵政業務,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九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設施用房時,建設單位應事先徵求當地郵政部門意見,在保證郵政服務的情況下,按照就近和不少於原有面積的原則進行安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郵政部門按照城市規劃在方便用戶的地方設定郵筒、信箱、郵政報刊亭、閱報櫥窗等服務設施,有關部門應予支持。設定郵政設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樓應當在便於投遞的位置,設定與戶數相適應的信報箱,住宅、非住宅院落應在大院出入口處設定信報箱群或設立收發室,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信報箱的規格和樣式由郵政部門提供
前款規定的設施由設計單位納入民用住宅建築設計標準,並列為驗收項目。
第三章 服務與社會保障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設定明顯標誌,公布服務範圍、營業時間、業務種類和資費標準。在郵政信筒(箱)上標明開筒(箱)的頻次和時間。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限和投遞範圍迅速、準確地投遞郵件
郵政企業辦理郵政業務,應當執行規定的資費標準。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和郵政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用戶姓名、地址和使用郵政業務的情況。
第十四條 對具備投遞郵件條件的用戶,郵政企業應當在用戶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7日內安排投遞。
用戶變更名稱、郵件投遞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前10日書面通知郵政企業。
單位收發人員對已接收的各類郵件,應及時通知並送達收件人。
第十五條 郵件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投遞方式投遞。
郵政企業可以根據用戶要求,與用戶協商約定投遞方式。需要特殊服務的用戶,應當按照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支付相應的特殊服務費。
第十六條 用戶交寄的信函、明信片應當正確書寫郵政編碼。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通信行業標準信封、明信片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已投入郵政信筒(箱)的,由郵政企業退給寄件人;無法退回寄件人的,作為無著郵件處理。
第十七條 用戶交寄給據郵件後,在交寄之日起1年內可以持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接到用戶查詢,應當按國家規定的時限儘快答覆。屬於郵政企業責任造成郵件丟失、損毀的,郵政企業應當按規定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應當設定用戶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受理用戶舉報或者投訴,接受用戶對郵政服務質量的監督。
郵政企業應當自接到用戶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非法檢查、截留郵件或攔截郵政運輸車輛。
第二十條 地名管理部門設定的街道名稱牌,應當附印郵政編碼。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在車站、機場、港口轉運郵件,有關運輸單位應當統一安排裝卸郵件的場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二條 執行郵件運輸和投遞任務的車、船、郵政工作人員通過橋樑、渡口、隧道、檢查站時,有關方面應當優先放行。
運郵車輛或者郵政工作人員在運遞郵件途中違章,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後放行,待其完成運遞任務後,再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運遞郵件的郵政專用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橋樑,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酌情減免車輛通行費。
第四章 市場管理
第二十四條 郵政部門對郵政市場實施行業管理。
下列郵政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
(二)通信使用的普通郵票的經營;
(三)郵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等郵資憑證的發行;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專營業務。
經郵政主管部門批准,郵政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郵政專營業務。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經營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
(二)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集郵票品
(三)經營未經郵政主管部門批准製作的集郵品;
(四)未經批准擅自從事集郵票品進出口業務。
第二十六條 生產郵政使用的信封、明信片、郵包封裝盒等郵政用品的企業,應當向省郵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生產監製證書。
第二十七條 郵政執法人員依法持證進入經營郵政業務的場所進行檢查,可以查閱有關資料,提取有關證據。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阻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郵政企業委託擅自經營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物品速遞業務的,由市、州以上郵政部門責令其將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及收取的資費退給寄件人,並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郵政企業委託擅自經營通信使用的普通郵票的,由市、州以上郵政部門予以警告,扣留非法銷售的普通郵票,可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四)項規定,由市、州以上郵政部門予以警告,扣留非法銷售的集郵票品,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印製通信使用的信封的,由市、州以上郵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印製、銷售,扣留非法印製的信封,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印製明信片的,由市、州以上郵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印製、銷售,扣留非法印製的明信片,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郵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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