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機關執法工作,促進行政管理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 (以下統稱行政執法)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法律、法規、規章包括: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
(二)國務院發布、批准發布的行政法規;
(三)國務院各部門發布的規章;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五)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在全省範圍內的組織實施與監督,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承辦事務工作。
省政府各部門負責本規定在本系統的組織實施。
市、州、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負責本規定在本地區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行政執法實行行政機關首長負責制,列入工作目標,加強領導,統籌部署,督促檢查。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對公民和組織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上一律平等,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第二章 學習、培訓和宣傳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公布後,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織本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培訓執法專門人員和民眾執法監督人員。
學習和培訓應分層次、多形式、反覆地進行。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應加強對下級執法人員的培訓,並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的學習和培訓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掌握條文規定的界限,明確執法範圍、對象、許可權、手段和程式。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執法人員實行考核制度,促使執法人員具備必要執法素質。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公布後,行政執法機關應協同有關部門,廣泛、深入、持久地向社會宣傳,使全社會了解主要內容。知道允許做什麼,不允許做什麼,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章 執 行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需要,制定依法辦事的規則和程式,並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秉公辦事。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處理違法案件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登記立案,查清事實,注重證據,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符合程式,手續完備。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行政複議任務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行政複議程式和制度,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做好行政複議工作。
第十四條 被處罰單位或個人不執行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參與行政訴訟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應訴隊伍,培訓應訴人員,做好應訴工作。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過程中發生分歧意見,應當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同級政府協調。本級政府不能協調處理的問題,應當報告上級政府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作出規劃,改善執法條件,逐步實現技術裝備和技術手段的現代化。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對本機關所屬執法人員和下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監督制度。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公布施行一年後的第一個季度內,行政執法機關應對執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檢查,並向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採取自查、互查、抽查、專題調查等方式進行。
監督檢查的重點是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是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查處執法違法事件。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主動接受權力機關和社會各方面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對民眾檢舉的違法違紀行為,應查清事實、嚴肅處理。
第五章 信息反饋和研究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執法信息反饋網路,健全執法檔案,掌握行政執法的基礎信息、資料。
行政執法信息反饋的重點是執法經驗、問題,執法中發現法律、法規、規章本身需研究完善的問題,立法建議。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適時總結交流行政執法經驗,研究執法中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提出工作對策,改善執法活動。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清理本機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及時修改、廢止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不符合黨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