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順縣城規劃區內村民建房暫行規定

富順縣城規劃區內村民建房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居民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範縣城規劃區內村民建房行為,改善住房條件,維護正常土地利用和規劃建設秩序,保證城市建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等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國有土地,是指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含自貢晨光科技園區),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作為城市建設用地的土地,含未利用土地。

本規定所指集體土地,是指在縣城規劃區範圍內,還未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本規定所指村民,包括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未“農轉非”村民,不含空掛戶。

第三條 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原則上不得改建、擴建、拆建;嚴禁擅自零散新建、改建和擴建自住房屋;嚴禁村民非法出租、轉讓、倒賣集體土地使用權或利用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建設房屋。

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凡將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改變使用性質或贈與他人的,不得再申請建設自住房屋。

符合新建住房條件的村民,應當在縣政府批准的居民點按居民點建設性規划進行建設,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按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外牆裝飾的“四統一”原則,採取統規統建、統規聯建、統規自建的方式進行建設。

第二章 近期控制區內房屋建設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授權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5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縣城規劃區近期建設控制區域的範圍。因規劃調整確需變更的,應適時公布。

在縣城規劃近期控制區內集體土地上未“農轉非”的村民,按現行政策規定申請建房,應當是在縣城規劃區範圍內本鎮、村、組村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就近的居民點選址建房。

(一)因房屋垮塌無居住場所的;

(二)子女已達到法定婚齡,已辦理合法婚姻登記手續,原住房不能解決分戶要求,確需分戶建房的;

(三)現有人均住房面積不足20平方米,且不能滿足家庭生產生活需要的。

第五條 縣城規劃區近期建設控制區內的村民住宅,經房屋管理部門鑑定屬C級危房的,可自行選擇提前進行農房拆遷補償安置或在不改變原房屋用途和性質,不增加原房屋樓層和面積的前提下,報縣規劃和建設局批准後,可進行原址加固維修。

第六條 縣城規劃區的近期建設控制區內,集體土地上未“農轉非”的村民住宅,經鑑定屬D級危房且無其他住所的或受地質災害影響,居住環境嚴重危及生命安全,且經國土資源部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符合遷建條件且無其他住所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參照縣城規劃區內征地農房拆遷有關政策,提前進行農房拆遷補償安置。

第七條 縣城規劃區內,列入征地拆遷範圍和縣城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的土地上,已征地“農轉非”人員或已徵收的國有土地上申請建房的,原則上不再新建房。

第八條 凡在居民點新建住宅或提前實行農房拆遷補償安置的村民,應與所在鄉鎮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簽訂復墾協定,並繳納復墾保證金。村民按規定自行復墾的,由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合格後退還復墾保證金,如果未按規定復墾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協助村民復墾。

第三章 近期控制區外房屋建設

第九條 縣城規劃區的近期建設控制區以外,集體土地上的村民申請建房的,符合本規定第四條所規定條件之一的,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及參照縣國土資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見》(富國土資發〔2010〕19號文)有關規定,按程式在就近的居民點選址建房。

第十條 縣城規劃區近期建設控制區外的村民住宅,經房屋管理部門鑑定屬C級危房的,在不改變原房屋用途和性質,不增加原房屋樓層和面積的前提下,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進行原址加固維修。

第十一條 縣城規劃區近期建設控制區外的村民住宅,經房屋管理部門鑑定屬D級危房的,應當就近選擇居民點新建,不得原基改建。

第十二條 縣城規劃區近期建設控制區外,農村集體土地已進行土地流轉,村民不再從事農業生產,自願申請農房拆遷補償安置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參照征地農房拆遷有關政策,提前進行農房拆遷補償安置。原宅基地的退還按本規定第八條辦理。

第四章 建房規劃和設計

第十三條 縣城規劃區內居民點由縣政府統一規劃確定,並適時公布。縣城規劃區內村民新建房屋,本著就近原則,統一在縣政府確定的居民點內建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縣城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規並結合村民生產生活實際,進行統一規劃選點,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村民新建房屋,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涉及土地調整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縣政府公布的縣城規劃區內的居民點,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配套、統一管理的原則,一次性規劃,分步實施。縣城規劃區內的居民點的建設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統一由規劃建設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符合在集體土地上建房條件的,由本人書面申請,本村民小組2/3以上社員代表討論同意,在本組範圍內公示無異議,經所在組、村、鄉鎮審核,交由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縣國土資源局對申請建房的,共同實地踏勘並提出初步意見,再報縣政府審批後,方可動工建設。

第十六條 縣城規劃區內的村民建房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採用由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提供的通用圖紙,設計方案經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設計施工圖應當經審查合格後方能進行建設。

第十七條 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在符合村民建房條件且在規劃的居民點按“四統一”原則進行修建的,按農民集中居住點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城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的監管,協調好居民點規劃建設用地,嚴把用地審批關,確保村民建房規範有序。

第十九條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城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的監管,在放線、驗線、安全施工、竣工驗收等環節嚴把關口,確保村民建房規範安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縣城規劃區內的戶籍管理工作。對確因家庭成員已辦理合法婚姻登記手續,確需分戶的,應及時辦理分戶手續;不符合分戶條件的,不予分戶。

第二十一條 縣城規劃區內的鎮、村、組要加強對村民建房的引導和監管,積極協調好居民點規劃建設用地,嚴把村民建房條件審查關。

第二十二條 對縣城規劃區內,村民建房不到規劃居民點建設的,超樓層、超標準建設的,不按施工圖紙施工的,不服從規劃擅自改變規劃內容的或以各種形式和理由違法占地、違章建房的,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縣國資源土局要及時制止和糾正;對拒不接受、不配合行政執法的,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城規劃區內,鎮、村、組在村民建房管理中,不嚴格審查建房條件和標準,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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