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省發展改革委承擔的能源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入省能源局。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全省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擬訂全省能源發展規劃,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監測能源發展情況;統籌規劃、綜合平衡能源建設和重大項目布局,協調能源發展和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審批、核准、備案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投資項目;研究提出最佳化能源結構、能源節約和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二)將原省經濟委員會承擔的制訂煤炭、電力等能源行業規劃職責劃入省能源局。
(三)將省金沙江水電開發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省能源局,不再保留省金沙江水電開發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四)加強對全省能源問題的前瞻性、綜合性、戰略性研究,擬訂能源發展規劃、重大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做好能源總量綜合平衡,提高全省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能源發展和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能源發展和改革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負責擬訂能源發展戰略,擬訂能源發展總體規劃和行業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促進能源發展、實現總量平衡、提高能源保障、最佳化能源結構、推進能源節約的政策措施,擬訂能源相關體制改革的方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全省能源行業管理,擬訂能源行業標準和準入條件,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總量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四)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五)統籌規劃、綜合平衡能源行業的生產力和重大項目布局,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能源項目,協調能源建設的重大問題。
(六)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跟蹤了解能源運行和安全狀況,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七)擬訂石油儲備規劃、政策並實施管理,監測省內外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提出石油儲備、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
(八)負責開展能源對外合作,在國家能源局指導下制訂開展省際之間和境外能源合作規劃,協調省際之間和境外能源合作相關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核准能源境外投資項目,提出全省能源進出口總量平衡建議。
(九)參與制訂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
(十)承辦省政府、省發展改革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能源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行政審批處)。
承擔能源綜合業務;提出能源發展戰略,擬訂能源發展總體規劃、年度計畫並銜接平衡其他規劃;擬訂綜合性能源體制改革方案;研究能源發展改革重大政策,起草能源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綜合性能源產業政策、能源行業標準;擬訂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總體規劃和政策並指導相關工作;指導能源科技進步、能源裝備相關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承擔能源行業統計、預測預警;負責文秘和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二)電力處。
監測電力發展情況,擬訂電力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電力發展布局,負責審批、核准、備案、轉報電力項目和建設管理;提出電力結構調整意見,統籌協調電力“上大壓小”工作,參與節能發電調度、直購電試點相關工作;提出電力改革政策和方案,推進電力體制改革。
(三)煤炭處。
擬訂煤炭行業標準、準入條件和產業政策;擬訂煤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煤炭發展布局,負責審批、核准、備案、轉報煤炭項目和建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煤炭行業結構調整、煤礦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工作,協同推進淘汰煤炭落後產能、最佳化煤炭結構、煤炭產業升級和煤礦整合兼併重組工作;指導協調煤層氣開發;擬訂煤炭體制改革政策和方案,推進煤炭體制改革。
(四)石油天然氣處。
負責石油天然氣行業管理;監測油氣發展情況,擬訂油氣開發、管道建設、天然氣利用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油氣發展布局,負責審批、核准、備案、轉報油氣項目、煉油(含生物柴油)項目和建設管理;統籌協調天然氣利用和申報、配置用氣指標,參與擬訂加氣站布局規劃;提出油氣改革相關政策和方案,推進油氣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在國家能源局指導下做好石油儲備管理。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處。
負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業管理;監測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發展情況並擬訂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批、核准、備案、轉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和建設管理;管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資源;提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改革政策和方案,推進相關改革工作;指導協調農村能源、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無電地區電力建設、“送電到鄉”等相關工作。
領導職數
四川省能源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處級領導職數5名,副處級領導職數6名。
其他事項
(一)省能源局與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能源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由省發展改革委審定或審核後報省政府。
2.省能源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投資項目;其中應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的,由省能源局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
3.能源項目申請省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的,由省能源局匯總提出安排建議報省發展改革委審定後下達。省能源局提出申請中央資金支持的能源項目,按要求應由省發展改革委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轉報。
4.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壓縮天然氣汽車產業發展工作,省能源局負責加氣站天然氣用氣指標平衡。
5.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社會節能管理,省能源局在省發展改革委指導下負責能源行業節能管理。
6.省發展改革委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徵求省能源局意見。
(二)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監管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煤炭、電力管理職責。省能源局承擔全省能源行業規劃職責,重點負責擬訂全省能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負責能源發展總量平衡;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煤炭、電力運行調度管理工作,起草煤炭、電力運行調度管理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省安全監管局承擔全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管職責,承擔原由省經濟委員會負責的煤礦瓦斯等級鑑定工作。
2.電力“上大壓小”、節能發電調度和直購電試點。省能源局負責“上大壓小”的統籌協調及項目申報和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制訂小火電機組關停的實施方案、年度關停計畫並督促落實,牽頭組織節能發電調度和直購電試點工作,有關各方共同參與。
(三)省能源局的人事黨務、紀檢監察、機關財務後勤、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以及派駐該委的紀檢監察機構統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