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

2015年1月30日,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委辦〔2015〕3號印發《四川省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權屬登記、調配使用、建設管理、維修管理、物業管理、附則7章25條,由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委辦〔2015〕3號

省直各部門:

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將《四川省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月30日

管理辦法

四川省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川委辦〔2014〕17號)和《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0號),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直機關,包括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人民團體及其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各單位)。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指各單位占有、使用並在法律上可確認為省屬國有資產的辦公用房產、地產及其設施設備,由基本辦公用房(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兩部分組成。其中,辦公室包括領導人員(指獨立法人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辦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圖書資料室、機關信息網路用房、機要保密室、文印室、收發室、醫務室、值班室、儲藏室、物業及工勤人員用房、開水間、衛生間等,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中水處理間、鍋爐房(或者熱力交換站)、空調機房、通信機房、電梯機房、建築智慧型化系統設備用房等;附屬用房包括食堂、停車庫(汽車庫、腳踏車庫、電動車庫、機車庫)、警衛用房、人防設施等。

第三條 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各單位辦公用房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實行統一權屬登記、統一調配使用、統一維修管理。

第二章 權屬登記

第四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各單位辦公用房實行權屬統一管理,統一申辦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登記,加強辦公用房產權產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檔案和固定資產統計台賬,定期覆核辦公用房的權屬、質量及使用狀況。

第五條 辦公用房權屬已作登記的,由各單位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其他原始檔案資料,逐步轉移登記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名下。

辦公用房權屬尚未登記的,由各單位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辦公用房的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批准檔案和相關權證,或者置換、購買辦公用房的批准檔案和資料,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申辦權屬登記。權屬資料遺失或者不齊全的,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權屬來源說明或者證明檔案,協調辦理辦公用房權屬登記。

第六條 有特殊用途的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可由使用單位申辦權屬登記,並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 各單位在成都市主城區以外辦公用房的權屬登記,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予以協助。

第三章 調配使用

第八條 各單位的辦公用房(包括已對外出租、出借或者被企事業單位占用的辦公用房)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調配管理。

第九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各單位人員編制和辦公用房標準核定辦公用房面積。

(一)現有辦公用房超過核定面積的,應將超面積部分騰退移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調配;沒有騰退的,超面積部分實行租金制。

(二)現有辦公用房不夠核定面積的,可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請調劑;確實無法調劑的,可向省政府申請租用,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廳等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

第十條 各單位與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簽訂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協定後,擁有辦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權。

(一)負責日常管理和維修,保障辦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二)在實行統一物業管理前,自主選聘物業管理單位進行管理;

(三)新建、調整辦公用房時,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後,及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給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四)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可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申請;

(五)根據辦公用房完好情況,可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維修申請。

第十一條 各單位不得改變辦公用房的使用功能。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契約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上繳國庫,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後不得續租。

第十二條 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辦理離退休或者調離手續後十五日內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辦公用房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等。

第十四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統一協調辦公用房建設工作,根據建設項目申報單位的機構設定、編制、職能等,會同有關部門對擬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提出審核意見建議,並參與項目監督管理、竣工驗收等。

第十五條 各單位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建設標準,選用高效、節能、環保的設備和建築材料,嚴禁豪華裝修。

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十六條 辦公用房維修遵循經濟、簡樸、適用原則,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控制維修標準,不得變相進行改建或者擴建。

第十七條 辦公用房維修包括日常維修、大中型維修和整體維修。

(一)日常維修,是指以保持辦公用房原有的完損等級為目的的修復或者日常養護;

(二)大中型維修,是指對主體結構局部損壞或者已不符合建築結構要求的辦公用房進行的維修;

(三)整體維修,是指對辦公用房的整體維修改造。

第十八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規劃各單位辦公用房維修項目,對納入規劃的維修項目立項審批,並實施監管;未納入規劃、未經立項批覆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維修。

第十九條 辦公用房日常維修由各單位自行實施,大中型維修和整體維修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實施或者由其委託各單位組織實施。經專業機構鑑定為D級危房的,應及時報批拆除,原則上不再進行維修。

第六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主要包括辦公用房日常維護、給排水設備運行維護、供電設備管理維護、電梯運行維護、空調系統運行維護、消防安全系統維護、環境衛生管理、綠化管理、傳達保全秩序管理、會議服務、代辦服務等。

第二十一條 辦公用房的物業管理暫由各單位負責,自行選聘物業管理單位,同址辦公單位共同選聘物業管理單位。待條件成熟後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結合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推進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根據人員定額、經費標準等向有關部門申報物業管理費。超面積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由使用單位自行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解讀

2015年1月30日,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省直各部門辦公用房實行統一權屬登記、統一調配使用和統一維修管理。

《辦法》適用範圍,包括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及其直屬事業單位。所謂“辦公用房”,指各單位占有、使用並在法律上可確認為省屬國有資產的辦公用房產、地產及其設施設備,由基本辦公用房(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兩部分組成。

省直各部門辦公用房實行統一權屬登記。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代省政府行使各單位(不含執行事業單位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單位)辦公用房的所有權,統一申辦辦公用房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登記,加強辦公用房產權產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檔案和固定資產統計台賬,定期覆核辦公用房的權屬、質量及使用狀況。

各單位的辦公用房(包括已對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事業單位占用的辦公用房)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調配管理,並根據各單位人員編制和辦公用房標準核定辦公用房面積。各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辦公用房;領導幹部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辦理離退休或者調離手續後十五日內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辦公用房維修遵循經濟、簡樸、適用原則,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控制維修標準,不得變相進行改擴建。辦公用房維修分日常維修、大中型維修和整體維修。日常維修由各單位自行處理。經專業機構鑑定為D級危房的,應及時報批拆除,不再維修處理。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辦公用房維修規劃,並實施監管;未納入規劃、未經立項批覆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維修。

辦公用房的物業管理暫由各單位負責,自行選聘物業管理單位,同址辦公單位共同選聘物業管理單位。待條件成熟後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組織實施。今後,我省將結合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推進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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