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西商會

第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商 會 簡 介

四川省江西商會,是由江西來川投資興業的企業家自願組成,經四川省民政廳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間社團組織。成立於2008年10月27日,其業務主管單位為四川省招商引資局,同時也接受兩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是連線贛川兩省經濟、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也是所有在川江西籍人士的交流平台。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四川省江西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參與四川省江西籍不同生產經營方式的企業,以江西商人鄉情、友情為紐帶,廣泛聯絡在川贛商開展文化與經濟交流,而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本會是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在川贛籍企業及人員與四川省企業和四川省各界之間的聯繫,同時為四川、江西兩地經濟搞好服務,為振興四川和江西的經濟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招商引資局和四川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科華北路64號棕南俊園707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本會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信息交流、發展經濟並協助當地各級政府作好綜合治理工作”為主要職責;
(二) 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資金融通、財務管理、法律政策和投資諮詢、專業人才培訓及舉辦訂貨會、展銷會活動,提高會員知名度,推動企業更好更快地發展;
(三) 組織會員參加和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當地政府之間友好往來。表彰為四川省建設作出貢獻的先進會員;
(四)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
(五) 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 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係,為贛川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手為企業聯合經商積極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七) 接受贛川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經營方面有關事宜,並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八) 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各項公益活動,為會員提供必要的關心與幫助。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四川省內自願加入本會的各單位會員組成。
凡經營信譽較好的江西籍人士在四川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江西省駐四川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符合本會規定條件的,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即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備良好的職業、商業道德和法制觀念;
(五)能主動熱心為本會奉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榮譽;
(三)接受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其他應盡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在三年內不得再加入本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1/3);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會成員;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由常務副會長以上人選中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到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主持本會工作,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對外代表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實體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實體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並報會長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監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可以列席常務理事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維護商會章程和其他商會規定,協助商會理事會加強會風建設,檢查商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 負責檢查商會的財務狀況;核對理事會擬提交會員大會的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商會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複審;
(三) 經常對會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商會紀律的決定;檢查和處理商會會員違反商會章程和其他商會規定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會員的處分;受理會員的控告和申訴; (四) 有權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五) 有權要求執行商會業務的人員報告商會業務情況; (六) 有權對各部門和分支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第三十一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監事會,並主持會議;
(二)在監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監事會的決議;
(三)召開臨時監事會;
(四)列席參加商會的各種會議;
(五)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第三十二條 分支組織機構
本會經批准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本會的章程,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和開展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根據本會的會費收取辦法予以收取會費。分會收取會員的會費標準不得低於本會規定的會費收費標準;分會和實體機構將收取的會費總額的20%上繳給本會;分會自行留存80%作為辦公經費。代表機構代為收取的會費,本會將按代表機構收取會費總數額的70%返還給代表機構作為代表機構的日常辦公經費。
第三十五條 辦事機構不得向會員收取會費或其他任何費用;辦事機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因商會的事務而正常支出的費用,由其直屬的機構根據財務制度給予報銷。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在本會經費中開支,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2008 年10月17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
監事會;
會長;
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
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下設會員部;
法規部;
外聯部;
辦公室。

商會宗旨

商會宗旨:“凝聚產生力量,服務創造價值”

辦會理念

“誠信、包容、團結、合作”

商會其他

贛商在歷史上被稱為“江右商幫”。據明末清初散文家魏禧所著的《日錄雜說》上記載“江東稱江左,江西稱江右。蓋自江北視之,江東在左,江西在右。”遂得此名。
江西自古以來就有“無江西人不成市場”的說法。據統計,現在在川的江西人已達數萬人,廣泛分布於酒店用品、景德鎮工藝瓷器、眼鏡行業、文化用品、塑鋼型材、蛋糕行業、民辦醫院、醫療器械、醫藥行銷、建築裝飾等十幾個行業。他們在為贛川兩地經濟交流與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同時,也為四川省江西商會的發展、壯大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四川省江西商會自成立以來,在主管單位和監督管理單位的領導下,傳達貫徹政府方針政策;承擔著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國際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提供政企溝通平台,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願望、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資金融通、財務管理、法律政策和投資諮詢、專業人才培訓及舉辦訂貨會、展銷會活動的服務;定期組織會員參加和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當地政府之間友好往來;接受贛川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經營方面有關事宜,並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各項公益活動,為會員提供必要的關心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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