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各有關市(州)林業(林業和園林)局: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是國家森林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木材安全中發揮著骨幹作用,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為確保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穩定增長,保障國有林場改革發展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保障國有林場改革順利進行的意見》(林場發〔2012〕264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對加強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保障國有林場改革順利進行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容
一、落實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林場保護與經營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體制。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是林場發展的根基,要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關於“建立權責利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森林資源管理體制”的要求切實加強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國有林場經營範圍內的國有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有林場與集體組織及個人合作造林的按照契約的規定或相互之間的約定執行,屬於國有林場權益的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按照林場隸屬關係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國有林場依法進行保護與經營。省林業廳對全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各有關市(州)、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從嚴管理國有林場林地。國有林場林地是重要的生態建設基本用地,在國有林場改革中必須保持林地性質的穩定。嚴禁擅自通過調整國有林場隸屬關係、撤銷國有林場建制等方式減少國有林場林地面積或者改變國有林場林地用途。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建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為由,改變國有林場林地使用權和森林資源經營管理權歸屬。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占用國有林場林地,涉及占用國有林場林地的建設項目,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管理機構應當參與項目立項的可行性評估。
三、加強林木採伐管理。要切實加強國有林場林木採伐管理,嚴禁超限額採伐森林和林木,確保森林資源總量持續增長。要認真編制和嚴格實施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促進森林的科學經營,實現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各國有林場要在2014年前完成森林經營方案的編制工作。今後,國有林場的採伐限額,依據依法批准的森林經營方案確定的合理年採伐量確定。
四、嚴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流轉。要嚴格執行《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管理促進和保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資發〔2007〕252號)所要求的在國家未出台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的具體辦法之前不得審批流轉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規定,在國有林場改革期間,不得以籌集改革資金等為藉口以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對外作價入股、合資合作、租賃、抵押、擔保和轉讓,防止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流失。
五、切實做好國有林場林權證的核發工作。目前尚未取得林權證的國有林場,應儘快依法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後頒發林權證。對國有林場與村集體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存在爭議的林木林地,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實事求是、尊重歷史、注重證據、依法依規”的原則,積極穩妥地處理好林木林地權屬爭議。對集體及個人林木林地或農村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中涉及國有林場的國有林木林地,以及依照契約規定由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的林木及集體林地,或者與集體及個人有權屬爭議的林木林地,國有林場要及時依法提出權屬及權益主張。對存在重複發證的,國有林場要依法通過提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解決,切實維護林權證的權威性和自身合法權益。各地凡涉及國有林權處理決定,應報省林業廳備案。
六、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動態監測體系。要以國有林場為單位,查清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種類、數量、質量與分布及其消長變化,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健全森林資源動態監測體系,掌握森林資源發展變化情況,為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和國有林場改革奠定基礎。
七、切實強化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監管。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強化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監管。要加快探索完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政策法規體系,制定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考核辦法。要把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數量消長、質量變化和保護管理情況等作為對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及國有林場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和國有林場改革驗收的重要指標。
八、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的組織領導。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制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綜合協調,嚴格考核檢查,確保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持續增長,確保林區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和諧穩定,努力為全面建成長江上游生態屏障、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各地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情況及執行中的意見建議,請及時聯繫省林業廳造林綠化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