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四川省教育廳印發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教育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和《四川省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的通知 川教〔2009〕126號
各市、州教育局,廳內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的通知》要求,我廳在反覆論證、修改的基礎上,制定了《四川省教育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和《四川省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四川省教育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
2、四川省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略)
四川省教育廳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屬檔案1:

四川省教育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全省各級教育行政執法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和《四川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結合全省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適用本辦法。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中具有行政執法權的機構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有執法權的組織統稱為執法工作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執法工作機構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進行裁量的許可權。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平、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先行的原則,不得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人為本,綜合考慮、衡量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所適用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幅度,應當根據違法行為情節和危害結果的輕重,分為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來適用。
本辦法所稱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進行的處罰;
本辦法所稱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內給予較輕的處罰;
本辦法所稱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內給予較重的處罰。
違法行為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予以一般行政處罰。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四)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二)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等尚未構成犯罪的;
(三)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涉及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經濟秩序等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八)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其他故意違法的,或者依法應當給予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執法工作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四川省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以下簡稱《實施標準》)行使自由裁量權,確定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法制工作機構為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 辦案的執法工作機構對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除依法當場處罰外,應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交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執法工作機構查處違法案件提出的處罰建議,在報送法制工作機構審核時,應當說明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十三條 執法工作機構建議採取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應當說明理由並附上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十四條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實施標準》,對案件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審核中認為執法工作機構處罰建議不當或者提出變更處罰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未說明理由且未附相應的證據材料,或者相應證據材料不足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作出退卷處理或者要求辦案的執法工作機構作出補充說明。
第十五條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決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或者對具有本辦法第八條的情形決定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由教育行政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和必要的說明材料抄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對於社會影響面大、公眾關注度高的行政處罰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之外,應當採取公開審案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執法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本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複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實施標準》主動予以糾正。
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不定期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有權按照本辦法和《實施標準》責令糾正。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實施標準》糾正並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當事人不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審理複議案件時,有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實施標準》的規定,直接予以變更。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由其所在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或暫扣執法證;情節嚴重的,由法制工作機構建議所在地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或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法證,並由所在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執法工作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評議考核內容進行年度考核、考評。
第二十條 《實施標準》中有關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所稱“以下”、“以上”包括本數,所稱“至”包括上限數和下限數。
第二十一條 《四川省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與本辦法一併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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