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以工代賑工作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府發[1994]189號
【發布日期】1994-12-30
【生效日期】1994-12-30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通知內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以工代賑工作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川府發〔1994〕189號)
以工代賑扶貧工作在我省開展十年來,成效顯著。為進一步搞好以工代賑工作,打好我省“七一一八”扶貧攻堅戰,現就以工代賑工作中幾個政策問題,作如下通知,請遵照執行。

一、以工代賑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幫助貧困地區加強交通、水利、農業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變“輸血”為“造血”,促進經濟發展,加快脫貧致富步伐的一項重要政策,是國家對貧困地區的無償投入,體現了黨和國家的關懷。農民通過勞動,既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又得到實惠,達到以工代賑的目的。以工代賑除國家安排的實物投資外,國家計委要求地方(省和市地州縣)應安排必要的配套資金,以保證以工代賑工程的順利進行。各級以工代賑辦公室和其他單位不得在以工代賑投資中提取“項目前期費”、“回收資金”、“發展基金”、“管理費”等任何費用,已提取的,應限期如數歸還工程部門,工程部門有權拒絕交納上述費用。以工代賑辦公室的業務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或經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從同級財政安排的配套資金中少量提取。我省以前發出的檔案,如有與本條規定不相符的,停止執行,以本條規定為準。

二、從1993年開始實施的第六批以工代賑,根據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允許省工程主管部門在經過省以工代賑辦公室同意後,對有條件的項目,先進行以工代賑有償使用的試點,待取得經驗後,再在面上推廣。這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為防止偏差,各市、地、州、縣和各部門未經省以工代賑辦公室批准,不得自行決定進行以工代賑投資有償使用試點。省級主管部門擬進行的有償使用試點,應先將試點方案、管理辦法報省以工代賑辦公室批准後才能實現。

三、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第七批以工代賑主要用於修築公路及解決人畜飲水困難。要重點修築縣鄉之間的公路和通往商品產地、集貿市場以及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

四、各有關銀行,應堅持按省上有關部門聯合下達的各期以工代賑核銷計畫執行。實物金額核銷計畫應經有關縣興辦以工代賑工程的主管部門核實簽章後,才能在當地縣級銀行核銷,不得集中在市、地、州統一核銷。

五、以工代賑的顯著特點之一,就是用實物支付參加以工代賑工程建設民工的勞務報酬。在用工業品開展以工代賑時,要嚴格執行國家計委關於“任何施工單位和主管部門不得將實物形態的以工代賑資金(以工代賑專用購貨券),直接到銀行轉化為貨幣形態的資金,改變其實物投資的性質”的規定,不準工程部門用工業券從銀行和商品供應部門串換現金;在用糧食開展以工代賑時,仍按省政府辦公廳川辦發〔1993〕92號《關於以工代賑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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