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辦發[2001]18號
【發布日期】2001-03-09
【生效日期】2001-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四川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九日川辦發〔2001〕18號)
《四川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優待老年人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進一步樹立敬老愛老的良好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老年人為60周歲以上的公民。身份證或四川省老年人優待證均是確認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二、老年人進入全省國有或國家投資為主體的公園,門票實行免費。
三、各風景區、文化宮、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美術展覽館、俱樂部等公共文化娛樂和體育健身場所,要對老年人給於優待。
四、老年人到各醫院看病,應當優先掛號、就診、化驗、檢查、取藥、繳費、住院。各級醫院、療養院要積極創造條件開設老年病門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病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回醫療等方面的服務。
五、老年人進入收費公共廁所,免收入廁費。
六、在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售票點,應設定“老年人優先購票”的標誌,老年人可以優先購票、檢票、進站、上下車(船)。縣以上長途汽車客運站候車室(廳)內,應設老年人專座。火車站沒有為老年人、母嬰專設候車室的,應在一般候車室內設老年人專座。
七、各類服務行業根據行業特點,對老年人給予優待和照顧。在營業場所設定“老年人優先”、“老年人優惠”等標誌,優先為老年人服務;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電話預約、分片包乾、上門服務等措施,滿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免收或從優收取服務費。
八、農村老年人不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九、對非財政供養生活困難的百歲以上高齡老人,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應按月發給不低於100元的生活補貼金,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負擔。
十、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十一、四川省老年人優待證由四川省老齡工作委員會統一製作,以物價部門從低核定的工本費,按自願原則向老年人發放。各地、各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本規定,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情況,設立更多、更優惠的項目,關心、照顧老年人。
十二、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