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四川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經2016年7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8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2號公布。該《規定》共27條,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政府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12號

《四川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6年7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尹力

2016年8月12日

管理規定

四川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經依法登記的、開展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第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研究處理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及其他負有宗教活動管理職能的行政部門、有關機構應當將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情況納入監督檢查內容,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協調並督促宗教活動場所整改火災隱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履行消防監督職責,督促、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及其負責人履行相關職責。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文化、林業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是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法定負責人是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和負責人具體負責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四)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配備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定期維護保養,保持完好有效;

(五)開展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演練;

(七)依法組建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組建的志願消防隊,應當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本場所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基本技能,定期組織訓練;

(二)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報告火災隱患,提出整改建議;

(三)開展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協助火災撲救,組織疏散人員,保護火災現場。

第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合理布置消防設施,遵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餐飲住宿場所、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的,應當事先徵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同意,並確保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有集中供水管網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安裝室內、室外消火栓;無集中供水管網或者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需求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設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設施;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在水源處設定可靠的取水設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應當與宗教活動場所建築保持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防火間距。

規模較大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防火分區相關要求,合理設定防火牆、防火門進行防火分隔。

第十一條 除因地理條件限制外,宗教活動場所內應當設定保障消防車通行的道路。

宗教活動場所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不得堵塞和占用。

第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避免使用可燃飾物,屬於文物的宗教活動場所建築物內重要的木構件部分、重點保護部位或者懸掛的各種棉、麻、絲毛紡織品飾物和帳幔、傘蓋等,應當在不影響文物原貌的前提下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將下列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一)殿堂、香爐、藏經樓、貴重文物存放點;

(二)集體宿舍、廚房和配電間;

(三)需要重點保護的其他部位。

重點部位的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在醒目位置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經堂、大殿、集體宿舍等人員活動較為集中的場所應當參照公眾聚集場所要求設定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收藏室、珍貴文物陳列室等重點部位,應當在不損壞文物建築、不影響文物建築原有風貌的前提下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監控系統與自動滅火系統,外露消防裝置應與文物風貌相協調。

第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電氣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提倡宗教活動場所使用冷光源照明燈具,照明燈具應當與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離。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禁止使用大功率電器。

第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建築物及消防設施,經評估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予以整改。

第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禁止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宗教活動場所內堆放柴草、木料、雜物等易燃物品,須與火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並採取相應防火措施。

在宗教活動場所可能造成火災隱患的周邊,不得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的空中飄移物。

第十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的大型建築物應當安裝避雷設施,並定期檢測、維修,保證完好有效。

第十九條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點燈、燃燭、焚香等活動時,應當在固定地點進行,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並確定專人現場監護,其中對長明燈明火應當保持不間斷監護。

第二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或維修施工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與施工單位應當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嚴格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需要搭建的臨時建築,應當符合防火要求;

(二)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學品的,應當限額領料並禁止交叉作業;

(三)施工中使用電氣設備,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電工、焊工等特種施工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四)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規範作業流程,採取有效防護措施,落實專人實施現場監護,並在指定地點和規定時間內實施。

第二十一條 宗教活動場所舉辦大型宗教活動,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當依法將活動方案、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相關資料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第二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對本場所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等有關制度規定;

(二)本場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火災報警及撲救初起火災的知識和技能;

(五)自救逃生和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六)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對到本場所參加宗教活動的其他宗教教職人員和信眾開展經常性安全用火用電、疏散逃生教育。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督促、指導和協助宗教活動場所開展消防教育培訓。

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本場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演練。

第二十四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及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有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款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屬地公安派出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四川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16年7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省政府令第312號正式發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從法制、體制、機制上規範了全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於進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消防法規體系,提高宗教活動場所抗禦火災的綜合能力,加強我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保護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目前,我省共有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各類宗教活動場所1000餘處,以藏傳佛教寺廟占比最大。一方面由於部分宗教活動場所歷史久遠,長達數百年甚至上千年,自身火災隱患重重;另一方面,由於宗教活動場所自身缺乏消防意識,加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職責不明,使得宗教活動場所新、改、擴建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要求。同時隨著旅遊事業的發展,宗教活動場所人員密集,致使我省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總體形勢極為嚴峻。主要表現為:1、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由於政府主管部門對寺廟的消防工作職責不明確、職能交叉、措施不落實,使寺廟的消防安全管理從源頭上出現無人管的現象,影響了消防工作的正常開展;宗教活動場所內部管理也存在相應的缺陷,有的設有寺管會,有的沒有,而這些機構不易確定其法律責任及義務,導致寺廟內部消防安全制度、措施不落實,管理鬆懈,寺廟自身消防安全意識淡漠,難以認識和發現身邊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投入差。2、地理位置偏遠,消防安全條件差。多數宗教活動場所處於邊、遠、險的地方,一旦發生火災,由於地勢條件、道路狀況、自然環境等因素,消防力量很難在第一時間到達,加之受消防部隊車輛裝備以及寺廟自身因素影響,有的甚至根本無法到達。而且寺廟多未設定消防供水管網,靠引取山泉或井水作為生活用水,消防水源嚴重不足;手抬機動泵、水槍水帶以及滅火器等設施設備缺乏且維護保養不到位。3、建築耐火等級低、火災荷載大。相當一部分宗教活動場所的大殿(經堂)按照傳統模式改、擴建,未經相關部門審核驗收,且多為土木或石木結構,其梁、板、柱、屋架、地面、隔牆等主要構件皆是木質,大殿(經堂)記憶體有大量唐卡、經幡、幔帳、蒲團等易燃織物,地面鋪設未經阻燃處理的地毯,致使建築耐火等級低、火災荷載大。而且,部分宗教活動場所受地理條件限制,大量僧侶住房緊緊圍繞大殿(經堂)而建設,緊密相連,致使疏散通道、防火間距等嚴重不足,一旦引發火災,極易造成“火燒連營”。4、用火用電不規範。宗教活動場所電氣線路在木質構件上直接敷設,私拉亂接、接頭裸露等情況較為普遍,部分宗教活動場所電氣線路年久失修老化現象十分嚴重;宗教活動場所內生活用火和宗教用火極為頻繁,經堂、殿堂內長時間點燃油燈、長明燈且距經幡、幔帳等易燃物近;部分宗教活動場所在大殿(經堂)內使用大功率燈具、電爐等照明、取暖。

《規定》總計27條,在遵循《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條例》規定基礎上,著重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緊密結合全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現狀及存在的突出問題,充分吸收了社會各界意見並總結了近年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經驗,將其上升為規章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明確了涉及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有關各方的責任。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領導職責;明確了民族宗教事務、公安、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及其他負有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職能的行政部門、有關機構的監督職責。同時依據上位法的規定,明確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是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法定負責人是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和負責人具體負責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是明確了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設施要求。明確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應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定期維護保養,保持完好有效;有集中供水管網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安裝室內、外消火栓:無集中供水管網或者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設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設施;宗教活動場所內的大型建築應當安裝避雷設施,並定期檢測、維修,保證完好有效;宗教活動場所內除因地理條件限制外,應當設定消防車通行的道路。
三是明確了宗教活動場所建設活動應當遵守的規定。針對宗教活動場所缺乏有效監督制約的情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了宗教活動場所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合理布置消防設施,遵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符合防火間距和防火分區的要求等。
四是細化了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突出重點環節、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確了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及其消防安全要求,規定了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應急照明和疏散標誌,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等等。為提高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的自救能力和僧眾的消防意識,專門規定了宗教活動場所應對本場所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和演練,具備條件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組建志願消防隊。

五是強化了宗教活動場所內的文物保護。規定屬於文物的宗教活動場所建築內重要的木構件部門、重點保護部位或者懸掛的棉、麻、絲毛紡織品飾物和帳幔、傘蓋等,應當在不影響文物原貌的前提下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收藏室、珍貴文物陳列室等重點部位,應當在不損壞文物建築、不影響文物建築原有風貌的前提下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監控系統與自動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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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規定》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經依法登記的、開展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規定》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研究處理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是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法定負責人是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和負責人具體負責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宗教活動場所舉辦大型宗教活動,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當依法將活動方案、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相關資料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除因地理條件限制外,宗教活動場所內應當設定保障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宗教活動場所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不得堵塞和占用。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點燈、燃燭、焚香等活動時,應當在固定地點進行,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並確定專人現場監護,其中對長明燈明火應當保持不間斷監護。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餐飲住宿場所、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的,應當事先徵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同意,並確保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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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餐飲住宿場所、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的,應當事先徵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同意,並確保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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