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
四川省參加重大體育比賽獎勵辦法發布機構:四川省體育局 發布時間:2007年10月12日
檔案編號:川體發〔2007〕28號
為促進我省體育事業的發展,調動運動員、教練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我省運動員在國際國內重大比賽中奮力拚搏,取得優異成績。根據國家體委、人事部《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體人字(1996)314號)和人事部、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體育運動員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129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正文
四川省參加重大體育比賽獎勵辦法第一條
第一條 獎勵範圍(一)參加奧運會、亞運會並獲得按競賽規程規定獎勵名次的四川運動員、教練員、領隊、科研、醫務人員、裁判員和獲得金、銀、銅牌運動員的訓練單位。
(二)參加全運會、全國體育大會獲得按競賽規程規定獎勵名次的運動員、教練員和領隊、科研、醫務人員、項目責任人以及完成全運會任務的訓練單位。
(三)參加有重大影響的國際比賽(指中國運動員在該國際賽事中獲得獎牌不但是中國在該賽事獎牌零的突破,而且是亞洲在該賽事獎牌零的突破)獲得金、銀、銅牌的四川運動員、教練員。
(四)獲得奧運會、亞運會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原輸送地人民政府。
第二條
第二條 獎勵原則(一)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二)按貢獻大小計獎。
第三條
第三條 獎勵標準(一)對獲得獎勵名次的運動員、教練員分別由省政府、省人事廳、省體育局給予不同層次的記功獎勵。並向工會、婦聯、共青團、青聯等組織推薦為“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青年五四獎章”等稱號的評選對象。
(二)對獲得奧運會、亞運會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原輸送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三)運動成績獎勵標準
獎勵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按照略高於當屆賽會中西部地區平均水平確定獎勵標準。在全運會召開當年由省體育局、省人事廳、省財政廳在調研的基礎上確定具體額度。
1.全運會參照中西部地區獎勵標準確定。
2.奧運會按照全運會獎勵標準的200﹪—300﹪確定。
3.亞運會按照全運會獎勵標準的50﹪—100﹪確定。
4.全國體育代表大會按照全運會獎勵標準的30﹪—50﹪確定。
5.參加有重大影響的國際比賽獲得金、銀、銅牌的四川運動員、教練員,按照全運會獎勵標準1.5—2倍確定。
6.通過預賽獲得全運會決賽資格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領隊,每人預賽出線獎3000元。
7.對正式入選中國體育代表團參加亞運會的四川運動員、教練員、陪練運動員、科研人員、醫務人員、裁判員給予每人5000元的參賽獎。
8.對正式入選中國體育代表團參加奧運會的四川運動員、教練員、陪練運動員、科研人員、醫務人員、裁判員給予每人10000元的參賽獎。
第四條
第四條 計獎辦法(一)計獎原則
1.實施獎勵以賽會總規程、秩序冊和決賽成績冊公布的名單和成績為準。
2.涉及人才交流和與解放軍“兩次計分”的情況,按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運動員獎勵
1.運動員兼項獲多項規程規定獎勵名次的按本辦法標準累計計算。
2.球類集體項目(雙牌雙分)的金牌獲得者,按獎勵標準的1.5倍計發;其他名次按獎勵標準執行。
3.團體(組)項目按決賽競賽規程所規定的運動員報名參賽人數和決賽成績計獎。
4.代表解放軍參加奧運會、全運會並被國家體育總局正式批准與四川實行兩次計分的獲獎運動員,按本辦法獎勵標準執行(雙方另有協定者按協定執行)。
(三)教練員獎勵
1.個人項目教練員按成績獎勵的 1.5份計獎(該項目只有1名教練者,按1份計獎);團體(組)項目的教練員按成績獎勵標準的2份計獎;球類集體項目的教練員按成績獎勵標準的3份計獎。
2.個人、團體(組)項目教練員的獎勵按所訓運動員獲得的獲獎名次累計計獎。
3.與四川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在奧運會、全運會上獲得規程規定獎勵名次,其教練員的獎勵辦法按上述條款執行。
4.由四川省優秀運動隊直接輸送到解放軍且與四川實行兩次計分的運動員在全運會獲得規程規定獎勵名次,其四川教練員的獎勵辦法按上述條款執行(輸送前直接培訓時間不足兩年者減半執行)。
(四)領隊、隊醫、科研人員和項目責任人的獎勵
1.項目隊專職領隊(每隊限1人)的獎勵按該隊教練員所獲獎金平均數的70%計發;在崗未達兩年者,按教練員平均獎額的40%計發。領隊的獎金總額不得超過冠軍獎勵標準的40%。
2.跟隊醫務人員、跟隊科研人員的獎勵按該隊教練員所獲獎金平均數的50%計發;跟隊未達兩年者,按教練員平均獎額的30%計發。醫務、科研人員的獎金總額不得超過冠軍獎勵標準的30%。
3.完成全運會任務的訓練單位的第一責任人的獎勵,按本單位獲獎最高的領隊的獎勵標準計發,其他責任人按第一責任人的70%計發。如該單位超額完成全運會任務,所有責任人可在原基礎上上浮30%計發。
(五)訓練單位和代表團獎勵
1.訓練單位完成了省體育局下達的全運會目標任務的,按該單位獎金總額的5%對其進行獎勵。
2.四川代表團完成了省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對代表團團部按全運會總獎金的5%進行獎勵。
(六)兼職人員不得重複計獎。運動員兼教練員的,按就高原則計獎;系校領導兼教練員的,按教練員獎勵辦法計獎。
(七)人才交流的運動員、教練員、領隊的獎勵按雙方協定的約定執行。
(八)運動員、教練員在奧運會上獲得規程規定獎勵名次,計入全運會四川代表團獎牌總數和總分的,全運會不再重複計獎。
第五條
第五條 根據每年的賽事情況,所需獎勵經費由省體育局按規定程式向省財政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納入省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第六條
第六條 本辦法由省體育局、省人事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四川省體育局 四川省人事廳 四川省財政廳
二○○七年六月七日
主題詞:體育 獎勵 辦法
四川省體育局辦公室 2007年6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