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國務院國辦發[1999]10號檔案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關於“規範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要求,現就全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及基本養老金核發的程式及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規定,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退休審批程式
(一)企業應在職工符合退休條件的30日前,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退休審批表和提供職工個人原始檔案材料,申報退休。個體勞動者在符合退休條件的30日前,憑身份證、社會保險卡(或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手冊)等證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退休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在15日內作出退休審批決定。屬下列情形的,審核時限為10日,審批時限為5日。
1、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關閉破產企業中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辦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2、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申請退休(含退職,下同)的,在市、州級(行業企業在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意見後,由企業報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企業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企業申報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的,須附有職工連續半年以上的病情證明和職工領取病假工資的原始材料以及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表。
3、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申請退休的,由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三)申報材料不齊的,應在10日內退回企業,待材料補齊後再行審核審批。
(四)發現申報的檔案材料中有塗改出生時間、編造檔案記錄,或提供非原始檔案材料等情況的,應中止退休審批程式。在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並對檔案重新核查認定後,再進行退休審批。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辦理職工退休審批時,應在《職工退休審批表》的審批意見欄中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章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退休審批專用章。對申報退休但不符合退休條件的,應出具審批意見書。審批意見書應載明不予同意的理由、複議權、訴權及期限。
二、基本養老金核發程式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職工退休後,將職工申領基本養老金和有關待遇的材料,按參保關係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15日內審核基本養老金和有關待遇,並按以下規定進行支付:
1、職工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從職工已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基本養老金。
2、職工符合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條件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30日內支付。
3、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職的,在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之前,由企業按月支付退職生活費。從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基本養老金。
4、因單位原因申報材料不齊全而導致職工退休審批時間延後的,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基本養老金的上月期間應享受的基本養老金,由企業支付。
(二)計算退休職工應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按審批退休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