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眉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覆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川委廳〔2010〕26號),設立眉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能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提出就業資金安排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國、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有關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二)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工作。歸口負責各類人才隊伍和群體的培訓教育工作。
(十三)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眉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7個內設機構和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維穩、綜治、幫扶、接待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目標考核、應急管理、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和核算以及機關、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及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課題調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普法宣傳等工作,牽頭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
(三)行政許可科。
貫徹執行國家行政許可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負責對參保職工達齡退休、參保退休遺屬補助金的審批工作;辦理勞動保障事務代理許可以及其他進入行政服務中心行政審批項目的受理、審核及決定;負責行政效能建設。
(四)監察內審科。
負責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全市專項就業資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內控制度,組織對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的評價;查處涉及全市基金安全的違規違紀案件;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
(五)就業促進科。
負責執行國家就業政策;負責擬訂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及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綜合管理本市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獎勵;負責對申辦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技校、中級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核;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中級工人技術等級評審和市本級初級工人技術等級評審,核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創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規定;組織實施企業在職職工和進城務工人員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擬訂全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師資隊伍建設;負責技校《畢業證》核發、驗印。

(六)人力資源開發科(眉山市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辦公室)。
負責擬訂人力資源開發規劃以及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其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人員的調配工作,承辦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市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實施及專項經費管理工作;負責引智成果的總結、鑑定和推廣工作;承辦對有重要貢獻的外國專家的獎勵事宜;指導、協調各區縣、各部門的引智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眉山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負責全市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規劃、審批和管理;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推薦、審批;指導考試機構實施職稱考試、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定高級專業技術人才規劃並組織實施、推行學術帶頭人培養制度;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推薦、選拔、考核及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八)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實施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市政府部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職務任免、升降、懲戒、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工作;負責全市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有關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市政府系統公務員的考核和表彰獎勵工作;承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考核獎懲等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負責指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組織實施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信息統計工作。
(十)農民工工作科。
負責擬訂全市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一)勞動關係與勞動監察科。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負責全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落實;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審核並發布地方勞動定額標準;對企業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審核工作;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工作;牽頭建立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工作機制;牽頭負責市本級定點藥店和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劃和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區縣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勞動、人事監察案件類行政調解工作。
(十二)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工齡計算、離退休、退職及受處分人員工資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工作,承擔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獲獎提高退休費待遇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津貼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的津貼補貼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十三)社會保險科。
貫徹執行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市社會保險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關閉破產企業養老保險費欠費核銷;負責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條件的審核;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審定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措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工作;組織對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審查;負責組織實施和落實農村(含按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
(十四)調解仲裁管理科(眉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處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承辦市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勞動、人事爭議類行政調解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十五)信訪科。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分析和排查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情況;負責受理、接待、協調和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事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檢查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承擔勞動、人事信訪類行政調解工作。
(十六)培訓科。
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擬訂國家公務員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專業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晉升等級培訓工作;監督、指導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的培訓工作;負責全市公務員培訓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管理;負責各類培訓教材組織編寫、審定、發行等工作。
(十七)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及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在局黨組和局紀檢組領導下履行黨的紀檢監察職責,牽頭負責部門政風行風建設。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眉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
貫徹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編制、落實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審查和安置工作;負責各區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指導督促全市企業軍轉幹部解困政策的執行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下設計畫安置科、管理服務科。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眉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3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機關黨委書記按市委規定配備;市軍轉辦主任1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2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市軍轉辦計畫安置科科長、管理服務科科長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人員編制1名,領導職數1名。按照《中共眉山市委辦公室轉發〈關於對市紀委派駐(出)紀檢組、紀(工)委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眉委辦發〔2006〕11號)規定管理。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5名,駕駛員臨時用工控制數4名,服務性、輔助性崗位臨時用工控制數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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