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四川省企業聯合會(SICHUANENTERPRISECON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SCEC)、四川省企業家協會(SICHUAN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CEDA)是經四川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四川省企業聯合會是企業、企業家(僱主)和企業團體的聯合組織。由四川省內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及經營者﹑全省行業﹑地區性企業團體單位及有關經濟﹑科研﹑新聞﹑工作者組成。
該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僱主)守法、自律,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係。
該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四川省經濟委員會,本會的社團登記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與監督。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四川省企業聯合會(SICHUANENTERPRISECON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SCEC)、四川省企業家協會(SICHUAN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CEDA)是經四川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
四川省企業聯合會﹑四川省企業家協會合署簡稱為四川企聯(省企聯)
第二條 省企聯是企業、企業家(僱主)和企業團體的聯合組織。由四川省內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及經營者﹑全省行業﹑地區性企業團體單位及有關經濟﹑科研﹑新聞﹑工作者組成。
本章程所稱的企業家(僱主)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僱主)守法、自律,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係。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四川省經濟委員會,本會的社團登記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成都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第七條 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企業家(僱主)協調勞動關係;指導各市州、各行業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參加勞動關係協調工作。
第八條 中國企聯是國際僱主組織的中國唯一代表,省企聯作為中企聯的省級地方組織,根據授權,代表企業﹑企業家(僱主)參加由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總工會和本會組成的四川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積極參加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僱主組織有關活動,發展與其他國家僱主組織及國際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行使企業代表組織功能,反映企業、企業家(僱主)的意見和要求,為國家和地方立法機關制(修)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國家及其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十條 引導企業、企業家(僱主)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促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第十二條 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提供培訓、諮詢、信息、新聞出版﹑資質評價等智力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僱主)。
第十三條 開展與國外、境外與省外企業和企業團體的交流與合作,組織企業和有關企業團體開展與國外、境外與省外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 指導與協調各市州、各行業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作,健全組織體系,聯合全省各行業協會和其他社團組織並開展活動發揮整體優勢,促進相互合作。
第十五條 按照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針,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更好地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條件:
1.在四川省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2.全省行業性和地方性企業團體單位,以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中介機構及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
3.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1.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在企業管理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2.本會單位會員的現任領導;
3.非單位會員的企業家(僱主)。
第十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處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並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信息、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按期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由本會與本會有關單位會員協商推選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或者經會長委託由常務副會長主持。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二)審議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審議提案並形成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採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託代表參加表決。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相關人員的聘任;
(四)決定增補或者調整理事,但在一屆任期內由理事會增補或者調整的理事數量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3;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會費收支情況;
(六)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八)審議並決定本會重要事項;
會員單位推選的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繼續擔任理事的,由原推薦單位推選新的理事人選,報本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至二次。經秘書長提議並報會長批准,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聽取並審議秘書處工作報告,審議批准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聽取並審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
(四)根據會長提名,增補或者調整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五)協商增補或者調整理事、常務理事;
(六)審議並批准設立或者調整本會各專業工作委員會;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全面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秘書處是本會常設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的組織領導,秘書長向常務理事會負責,並完成常務理事會交辦的任務。
第三十二條 全省行業性、地方性企業團體單位,是服務於企業、企業家(僱主)的社團組織,分別具有獨立的團體法人資格,業務上接收本會工作指導。
第三十三條 根據業務工作需要,本會可設立專業委員會,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並報業務主管單位與登記管理單位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按授權和分工處理具體業務和事務性工作。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五條 經費主要來源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服務的收入;
(三)省內外,國內外有關團體、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及資助;
(四)受委託項目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前條規定所形成的資產及其收益均為本會資產。本會依法占有、使用和處置本會及所屬單位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收支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預算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擬定,報會員代
表大會或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通過後,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分立、合併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
依法清算。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