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四川省青年聯合會成立於1953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四川省基本人民團體之一,是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為核心力量匯聚了科技教育、文化藝術新聞出版、衛生體育、經濟、農業與農村、軍隊政法、宗教、祖國統一促進等八個界別的團體會員的優秀青年組織。是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四川省青年聯合會的基本任務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強力推進“三個轉變”,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激勵青年不斷學習,最廣泛地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權益;加強同港、澳、台青年及國外青年僑胞的聯繫,增進同世界各國青年的友誼,為促進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推進四川發展新跨越而努力奮鬥。
四川省青年聯合會以服務大局、服務社會、服務青年為基本宗旨。致力於充分發揮人才智力優勢、團結聯絡優勢和綜合協調優勢,團結帶領團體會員和廣大委員積極投身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事業,為四川省三個文明建設建功立業。根據不同時期社會發展的需要,省青聯開展的主要活動有:四川十大傑出青年、四川省青年科技創業獎、鄉村青年文化節、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等社會文化活動。
四川省青年聯合會實行團體會員制。目前,四川省青年聯合會有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四川省委員會、四川省學生聯合會、四川省青年企業家協會、四川省青年鄉鎮企業家協會、成都基督教青年會、成都基督教女青年會、四川省科技青年聯合會、四川省青年攝影家協會、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青年科技協會、鐵道部第二勘測設計院青年科技協會、中科院成都分院青年科技工作者協會、四川省地礦廳青年科技協會等33個團體會員。目前共有省青聯委員806名,匯聚了科技教育、文化藝術新聞出版、衛生體育、經濟、農業與農村、軍隊政法、宗教、祖國統一促進等八個界別工作委員會和共青團等33個團體會員的優秀青年。
四川省青年聯合會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委會負責領導工作。常委會設主席和副主席。常委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協助主席、副主席處理事務。第十一屆四川省青年聯合會名譽主席羅強,主席吳旭,副主席邵革軍、周鍵、譚紅傑、李後強、蔡偉素、張山、天波、孫雲、楊羽、鄧曉蘭、羅霞、羅慶春、彭宇行、田蔓莎、阿來、羅榮懷、曾雁鳴、鄧修明、楊寧、敦彥、廖昌永、黃進,秘書長楊志遠。
聯合會章程
(2005年7月24日全國青聯十屆一次全委會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我國基本的人民團體之一,是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團體的聯合組織,是我國各族各界青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
第二條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基本任務是: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的旗幟,團結、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勵青年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現代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最廣泛地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權益;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生活,努力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加強同台灣青年、港澳青年及國外青年僑胞的聯繫和團結,發展同世界各國青年的聯繫和友誼;為鞏固和發展我國社會安定團結的局面,推進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促進祖國統一和維護世界和平,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鬥。
第三條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四條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會員和委員
第五條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實行團體會員制,由全國性的各青年團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聯合會等聯合組成。凡依法成立、贊成本章程、並自願申請加入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青年團體,經本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即取得本會團體會員資格。
第六條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委員,由各會員團體推薦、協商產生的代表和本會特別邀請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七條會員團體的權利
一、會員團體有向本會推薦委員的權利;
二、會員團體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三、會員團體有根據本會的決議精神,獨立開展本團體會務工作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團體的義務
一、會員團體有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在執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會員團體有向本會交納會費、報告團體會務的義務;
三、會員團體有維護青年的合法權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見和要求的義務。
第九條會員團體如果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由本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或撤銷其團體會員資格處分;受處分者有請求本會全體委員複審議一次的權利。第十條委員的條件
一、本會委員必須承認本章程,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本會委員應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響的各族各界青年傑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本會委員應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會中認真履行有關權利和義務;
四、本會每屆委員出任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周歲;除特別需要外,常務委員當選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五周歲。
第十一條委員的權利
一、委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委員有對本會工作討論、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委員有參加本會和當地青年聯合會舉辦的活動,要求本會維護委員合法權益的權利。
第十二條委員的義務
一、委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積極參加本會工作的義務;
二、委員有維護青年的合法權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見和要求的義務;
三、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擔任代表和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中擔任委員的本會委員有反映本會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第十三條委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其委員資格。
第十四條會員團體和委員都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會前應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章組織和職權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委員會。
第十六條全國委員會由各會員團體推薦、協商產生的委員和本會特別邀請的委員組成。每屆全國委員會名額、名額分配方案,由上屆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決定。每屆任期內有必要變更委員名額及相關事宜,由本屆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況,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
第十八條會員團體在本會指定席位的人選工作變更後,由新任人選替補。
第十九條確需變更、增補委員時,由所在會員團體或推薦單位提出變更、增補理由和人選,報請常務委員會確認;會員團體認為有必要變更本團體參加全國委員會的指定席位委員時,可按規定替補,並報請常務委員會確認。因工作需要,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增補的常務委員會委員需通報全國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條全國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委員會予以調整和增選。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務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一條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一般舉行兩次,會期由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二條全國委員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五、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它重要事務。
第二十三條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第二十四條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期由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主席、副主席處理會務。秘書長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秘書長及工作機構負責人由主席會議決定。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機構或派出辦事處,承辦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有關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
二、組織實施章程中規定的任務;
三、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四、決定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
五、行使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七條由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全國委員會根據委員不同的界別,成立界別工作委員會。界別工作委員會組織本界別委員開展有益於本會事業和界別工作的活動。界別工作委員會的組成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四章地方青年聯合會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地級市,以及其它有條件的城市,均可依據本章程,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參照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組成辦法,建立地方青年聯合會。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聯合會全體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特殊情況下,經該青年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每屆委員會召開的會議次數由該青年聯合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一條地方青年聯合會全體委員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本地青年聯合會的重要工作;
三、選舉本地青年聯合會主席、副主席及常務委員會委員;
四、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它重要事務。
第三十二條地方青年聯合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負責領導會務;
二、召集並主持本地青年聯合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選舉產生的大會主席團主持;
三、組織實施章程中規定的任務和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作出的全國性決議以及上級地方青年聯合會作出的全地區性決議;
四、執行本地青年聯合會全體委員會的決議;
五、決定本地青年聯合會工作機構設定和變動,並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
第三十三條上一級青年聯合會與下一級青年聯合會的關係為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
第五章經費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團體的會費、事業收入和其它資助。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為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和地方青年聯合會統一章程。地方青年聯合會還可依據本章程的原則制定本地的組織和工作細則,並報上一級青年聯合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全體委員會通過後實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