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廣安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四川廣安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成立於2012年1月13日。四川廣安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一家經四川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廣安市教育局。

基本信息

百科名片

鄧小平母校―四川廣安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英文名:Amla Mater of Deng―Sichuan Guang‘an High School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以下簡稱“廣基會") 成立於2012年1月13日。四川廣安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一家經四川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廣安市教育局

機構簡介

鄧小平母校―四川廣安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英文名:Amla Mater of Deng―Sichuan Guang‘an High School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以下簡稱“廣基會") 成立於2012年1月13日。是由四川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廣安市教育局,是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機構文化

核心理念

廣行善 安於心

目標

育賢德之材
行善美之事
立仁愛之心
鑄華夏之魂

願景

以海納百川之胸懷 謀百年教育之大計

宗旨

把基金會打造成為現代化、國際化、專業化和服務型的中國傳統文化和現代教育理念倡導、實踐平台。

業務範圍

改善辦學條件、獎勵優秀師生、資助貧困學生、資助教學研究活動等

公益項目

上世紀30年代,四川省廣安中學便開始為品德優良的學生頒發《善行證》,一百年來為國家孕育了一大批以鄧小平為代表的走出國門、感受世界、開闊視野、探索救國救民真理的棟樑之才。今天,四川廣安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秉承100年來的善行教育理念,弘揚小平敢為天下先的創新精神和善行天下的博大情懷,樹立"廣行善、安於心"的核心理念,踐行小平“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偉大戰略思想,續寫中國教育“春天的故事”,以實現科教興國、人才強國的戰略的偉大夢想!

項目名稱

全人工程――中小學生品學兼優項目

項目目標

全人工程旨在推動善行教育,培養中小學生成為品學兼優、全面發展的人。含微善行動、課改計畫、視野計畫、情性計畫。

項目內容

微善行動――微善計畫
課改計畫――中小學生享受課堂教育計畫
視野計畫――中國小校長老師家長培訓交流
情性計畫――中小學生人文教育

受益對象

中國小師長與學生

實施範圍

廣安中學、廣安市中學、全國中小學生

優先對象

經濟情況相對困難的學校(如民辦、打工子弟學校)
所處區域相對貧困的學校(如中西部地區,特別是老少邊貧地區)
認同善行教育理念並積極推廣善行教育的學校

捐款使用

捐款總額30% 定向用於四川省廣安中學、廣安市中國小;
中西部地區捐款總額70% 用於捐款當地;
東部地區捐款總額30% 用於其對口幫扶地區,40% 用於當地;
港澳台及海外捐款總額70% 重點用於中西部貧困地區;
校友捐贈全部用於廣安中學;
國家部委和大型國企捐贈重點用於對口扶貧地區。

項目評價指標

中小學生品德水平
泛愛眾 悌謹 信
父母呼 應勿緩 凡是人 皆須愛 兄道友 弟道恭 朝起早 夜眠遲 凡出言 信為先
父母責 須順承 己有能 勿自私 財物輕 怨何生 衣貴潔 不貴華 市井氣 切戒之
親所好 力為具 善相勸 德皆建 長者先 幼者後 對飲食 勿揀擇 事非宜 勿輕諾
親所惡 謹為去 報怨短 報恩長 稱尊長 勿呼名 邪僻事 絕勿問 見人善 即思齊
德有傷 貽親羞 雖貴端 慈而寬 進必趨 退必遲 借人物 及時還 見人惡 即內省
平時成績及高中升學率、大學錄取率

鄧小平母校資助項目

貧困國中生、貧困高中生的資助;
學校基礎設施類建設;

善宣基金

“善宣基金――中小學生善行教育宣傳基金”定向籌集資金,正面引導、鼓勵和支持各界爭相行善,通過各種媒體、活動、倡導善行教育,傳播善行理念,達到傳承國內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我國中小學生素質,早日實現“育賢德之材、行善美之事、立仁愛之心、鑄華夏之魂”的目標。

基金會章程

四川廣安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四川廣安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簡稱廣安中學基金會。英文名稱 :Sichuan Guang’an High School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英文縮寫:gahse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動學校建設和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獎教助學。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壹拾萬元,來源於政府、學校支持和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安市教育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四川省廣安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改善辦學條件,包括建築物、辦公設備、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二)獎勵優秀學生和優秀教師,資助貧困學生;
(三)資助教師進行教育教學管理研究、論文發表和著作出版;
(四)資助教師深造及參加學術合作和學術會議;
(五)支持特殊人才、緊缺人才、優秀人才引進(或聘用);
(六)支持開展慈善教育和中華傳統文化教育;組織捐贈者、受益者聯誼等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系獨立法人,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本基金會由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並聘請若干名名譽理事。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願意承擔本會規定的義務;
(三)關心本基金會的發展,熱心本基金會的工作;
(四)在本會的業務(學科)領域具有一定影響,或為本會捐贈資金、項目管理、運作資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貢獻的單位或個人,可成為本會的理事。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理事由單位理事和個人理事組成,並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理事證。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享有的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4.理事辭職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交回理事證。
(二)理事履行的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接受捐贈和資金的管理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可委託一位副理事長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或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不能主持理事會時,由副理事長主持。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捐贈、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社會捐贈(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款);
(二)學校和政府資助;
(三)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四)銀行利息,投資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改善辦學條件,包括建築物、辦公設備、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二)獎勵優秀學生和優秀教師,資助貧困學生;
(三)資助教師進行教育教學管理研究、論文發表和著作出版;
(四)資助教師深造及參加學術合作和學術會議;
(五)支持特殊人才、緊缺人才、優秀人才引進(或聘用);
(六)支持開展慈善教育和中華傳統文化教育;組織捐贈者、受益者聯誼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捐贈額折合人民幣在10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附帶條件的捐贈活動;
(三)單項資助額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資助項目;
(四)投資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
(一)改善辦學條件,包括建築物、辦公設備、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二)獎勵優秀學生和優秀教師,資助貧困學生;
(三)資助教師進行教育教學管理研究、論文發表和著作出版;
(四)資助教師深造及參加學術合作和學術會議;
(五)支持特殊人才、緊缺人才、優秀人才引進(或聘用);
(六)支持開展慈善教育和中華傳統文化教育;組織捐贈者、受益者聯誼等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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