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8號
《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已經2014年8月1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楊棟樑
2014年8月15日
規定
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
一、必須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標準規範要求,嚴禁設定在違規多層房、安全間距不達標廠房和居民區內。
二、必須按標準規範設計、安裝、使用和維護通風除塵系統,每班按規定檢測和規範清理粉塵,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和粉塵超標時嚴禁作業,並停產撤人。
三、必須按規範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保證設備設施接地,嚴禁作業場所存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
四、必須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產、收集、貯存的防水防潮設施,嚴禁粉塵遇濕自燃。
五、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嚴禁員工培訓不合格和不按規定佩戴使用防塵、防靜電等勞保用品上崗。
解讀
2014年8月15日,《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形式發布。
為深刻吸取江蘇崑山“8·2”中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教訓,在深度分析近幾年來發生的類似事故情況的基礎上,依照《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等有關標準規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
這是繼《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之後,安全生產制度建設的又一重大舉措。
《五條規定》條條都是“生命線”、“責任線”、“高壓線”,條條都是用血的代價換來的經驗教訓,必須做到“鐵規定,剛執行,全覆蓋,真落實”。
釋義
《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8號)適用於工貿行業中涉及煤粉、鋁粉、鎂粉、鋅粉、鈦粉、鋯粉、麵粉、澱粉、糖粉、奶粉、血粉、魚骨粉、紡織纖維粉、木粉、紙粉、橡膠塑膠粉、菸草等企業的爆炸性粉塵作業場所。其中,第一條是針對廠房的規定,第二條是針對防塵的規定,第三條是針對防火的規定,第四條是針對防水的規定,第五條是針對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必須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標準規範要求,嚴禁設定在違規多層房、安全間距不達標廠房和居民區內。
條文釋義:
1.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廠房,必須滿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和《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的要求。廠房宜採用單層設計,屋頂採用輕型結構。如廠房為多層設計,則應為框架結構,並保證四周牆體設有足夠面積泄爆口,保證樓層之間隔板的強度能承受爆炸的衝擊,保證一層以上樓層具有獨立安全出口。
2.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廠房應與其他廠房或建(構)築物分離,其防火安全間距應符合GB50016的相關規定。
3.由於粉塵爆炸威力巨大,危害波及範圍廣,因此,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嚴禁設定在居民區內。
第二條必須按標準規範設計、安裝、使用和維護通風除塵系統,每班按規定檢測和規範清理粉塵,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和粉塵超標時嚴禁作業,並停產撤人。
條文釋義:
1.通風除塵系統可有效降低作業場所粉塵濃度、減少作業現場粉塵沉積。企業必須按照GB15577、GB50016、《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GB/T17919-2008)和《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50019-2003)等規定,對除塵系統進行設計、安裝、使用和維護。
2.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除塵系統必須根據GB15577規定,按工藝分片(分區)相對獨立設定,所有產塵點均應裝設吸塵罩,各除塵系統管網間禁止互通互連,防止連鎖爆炸。
3.為保證除塵器安全可靠運行,企業必須按照GB/T17919規定,對除塵系統的進出風口壓差、進出風口和灰斗的溫度等指標(參數)進行檢測。按照《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第1部分:總粉塵濃度》(GBZ/T192.1-2007)規定對粉塵濃度進行檢測。
4.發現除塵系統管道和除塵器箱體內有粉塵沉積時,必須查明原因,及時規範清理。清理時應採用負壓吸塵方式,避免粉塵飛揚。如必須採用噴吹方式,清灰氣源應採用氮氣、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氣體,以防止清灰過程粉塵爆炸。
5.作業場所沉積的粉塵是引發連鎖爆炸、大爆炸的主要因素,企業應按照GB15577規定建立定期清掃粉塵制度,每班對作業現場及時全面規範清理。清掃粉塵時應採用措施防止粉塵二次揚起,最好採取負壓方式清掃,嚴禁使用壓縮空氣吹掃。
6.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和作業崗位粉塵堆積嚴重(堆積厚度最厚處超過1mm)時,極易引發粉塵爆炸。因此,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離作業崗位。
第三條必須按規範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保證設備設施接地,嚴禁作業場所存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
條文釋義:
1.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應嚴禁各類明火和火花產生,使用防爆電氣設備是防止電氣火花的可靠措施。必須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1992)和《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範》(AQ3009-2007)規定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2.雷電放電過程中產生的巨大放電電流破壞力極大,也易誘發粉塵爆炸事故。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廠房(建構築物)必須按《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2010)規定設定防雷系統,並可靠接地。
3.粉料的輸送、排出、混合、攪拌、過濾和固體的粉碎、研磨、篩分等,都會產生靜電,可能引起粉塵燃燒或爆炸。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應按照GB15577和《防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2006)規定採取防靜電接地。所有金屬管道連線處(如法蘭)應進行跨接。
4.鐵質器件之間碰撞、摩擦會產生火花。在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禁止違規使用易發生碰撞火花的鐵質作業工具,檢修時應使用防爆工具。尤其對於存在鋁、鎂、鈦、鋯等金屬粉末的場所,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與銹鋼摩擦、撞擊,產生火花。
第四條必須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產、收集、貯存的防水防潮設施,嚴禁粉塵遇濕自燃。
條文釋義:
《危險化學品目錄》中記載的遇濕易燃金屬粉塵有:鋰、鈉、鉀、鈣、鋇、鎂、鎂合金、鋁、鋁鎂、鋅等。在這些金屬粉塵的生產、收集、貯存過程中,必須按照GB15577規定採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配備防水防潮設施,防止粉塵遇濕自燃進而引發粉塵爆炸與火災事故。
第五條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嚴禁員工培訓不合格和不按規定佩戴使用防塵、防靜電等勞保用品上崗。
條文釋義:
1.安全操作規程主要包括通風除塵系統使用維護、粉塵清理作業、打磨拋光作業、檢維修作業、動火作業等。
2.按照《安全生產法》和GB15577規定,存在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粉塵防爆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企業必須對所有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安全法規,使員工了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對粉塵爆炸危險崗位的員工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業務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3.現場作業人員長時間吸入粉塵易造成塵肺病或矽肺病。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使用防塵勞保用品上崗。為防止人體皮膚與衣服之間、衣服與衣服之間摩擦產生靜電,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員工禁止穿化纖類易產生靜電的工裝,必須按照GB15577和《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則》(GB/T11651-2008)規定,穿著防靜電工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