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制度是嚴格準則主義和核准主義的結合。即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一般適用嚴格準則主義,直接辦理登記手續,但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關係國計民生等的特定行業和項目。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審批的,則應當履行審批手續,適用核准主義。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考慮到其股份發行涉及社會資金流向和眾多股票投資者的利益,一律適用核准主義,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由於1993年《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區別對待,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缺乏理論依據。因此,2005年《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原則上均採用嚴格準則主義,僅對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報經批准的,才實行核准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