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縣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嘉善縣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適用對象為本縣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自然人,以及負責專利事務協調管理的政府機關等。

第一章總 則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激勵技術創新,進一步加強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浙江省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教字〔2006〕154號)和《嘉善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產業升級實現經濟轉型的若干意見(試行)》(善政發〔2011〕1號)的精神 ,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專利專項資金來源:
(一)縣財政預算撥款;
(二)國家、省專利專項補助資金;
(三)其他資金。
第二條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國內授權專利、專利產業化的補助;專利宣傳、培訓與行政執法的條件建設;專利示範鎮(園區)、專利示範企事業單位和專利工作的獎勵;專利工作計畫管理(按每年度專利專項資金的5%列支)。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縣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自然人,以及負責專利事務協調管理的政府機關等。

第二章申請條件與補助額度

第四條專利申請地址為嘉善縣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專項資金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申請國內發明專利已取得《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程式通知書》的;
(二)申請國內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已獲得授權的;
(三)職務發明創造獲得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授權,並已自行實施產業化的企業。
第五條授權專利補助額度:
(一)國內發明專利已取得《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程式通知書》的,每件給予1000元補助。
(二)國內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已獲授權的,每件分別給予800元、600元補助。
第六條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產業化補助額度:
對已獲授權的職務發明創造,企業自行實施專利產業化的,發明專利每件補助4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補助1500元。同一專利只可享受一次專利產業化補助。
第七條發明專利獲得授權的,還可按照《浙江省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教字[2006]154號)享受省級相應的補助。
第八條對實施專利權質押貸款項目進行貼息補助,資助額度為貸款所產生的高於國家基準利率的部分,每項貼息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作價入股等其他專利投融資項目所產生的專利技術評估費用予以補助,補助額度為評估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5萬元。同一企業只可享受前款所列的補助各一次。
第九條專利環境條件建設的資助與額度:
(一)對列入國家、省、市(縣)專利工作示範(試點)的企事業單位或示範鎮(園區),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對關係我縣主導產業關鍵技術的專利訴訟案件,我縣企業作為原告起訴或者我縣企業作為被告但在案件中勝訴,訴訟代理費用在10萬元以上的,給予專利訴訟代理費用30%的補助,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三)對一個補助年度內代理本縣專利申請的指數之和達到500以上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5萬元獎勵;其中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占50%以上的,再給予5萬元獎勵(專利指數的計算參照省科技強縣考核辦法的規定)。
(四)對在專利制度建設、管理、宣傳、人才培養和專利技術產業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十條申請專利專項補助的,專利權人或實施企業須在每年11月底前,持相關材料到縣科技局智慧財產權辦公室辦理申請手續。
縣科技局智慧財產權辦公室按補助年度,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對、審查、編制補助預算,經縣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下撥補助經費。
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申請授權專利補助,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屬職務發明創造申請的
1、嘉善縣專利補助申請表或浙江省國內發明專利補助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3、專利證書或者《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程式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
(二)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的
1、嘉善縣專利補助申請表或浙江省國內發明專利補助申請表;
2、專利權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專利證書或者《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程式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
委託辦理的還需委託書、受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國內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的,還需提供實質審查繳費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二條 企業自行實施2010年11月1日以後授權的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須在該專利授權的補助年度或下一年度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專利技術實施產業化資金補助申請表;
(二)企業所在鎮(街道)出具的專利技術產業化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四)授權專利(職務發明創造獲得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三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的。
(二)不屬於補助範圍的。
(三)未按規定填寫相關申請表的。
(四)提供材料不齊全、不真實的。
(五)補助年度逾期的。
第十四條專利示範企業獎勵、智慧財產權宣傳、人才培訓、行政執法條件建設等經費由縣科技局智慧財產權辦公室編制經費預算,由縣科技局會同縣財政局審核批准後下撥經費。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的,須在獲得銀行貸款後三個月內到縣科技局備案,並在償還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補助年度內提出申請。
(一)備案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1、嘉善縣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項目備案表;
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與銀行簽訂的專利權質押契約、借款契約和銀行貸款卡記錄原件及複印件;
4、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
上述材料加蓋企業公章後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一份報送縣科技局。提交材料不齊的將不予備案。
(二)申請貼息補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1、嘉善縣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項目申請書;
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書;
3、與銀行簽訂的專利權質押契約、借款契約;
4、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通知書;
5、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還貸憑證和利息支出憑證,銀行貸款卡記錄;
6、專利證書、專利權資產評估報告及中介服務費支出憑證;
7、嘉善縣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項目備案憑證;
8、企業申請貸款上年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複印件);
9、其他相關材料。
其中,第2、3、4、5、6項材料需提交原件及複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複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上述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提交材料不齊的將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申請環境條件建設或專利技術評估費用的補助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嘉善縣專利項目補助申請表;
(二)專利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有關專利技術契約(含評估、訴訟代理等)原件及複印件;
(四)付費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五)專利實施情況報告;
(六)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專利申請數量確定專利補助資金的年度經費計畫;根據縣科技局的年度工作計畫,將智慧財產權宣傳、人才培訓和專利獎勵經費列入年初縣科技局部門預算,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八條專利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縣財政局和縣科技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申請專利專項資金已獲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時間內不領取的,視為放棄該項補助。該項資金轉入下一年度專利專項資金。
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發放的經費全額追回,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補助年度,是指上年度11月1日至當年度10月31日。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實施,原《嘉善縣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善科〔2009〕14號檔案)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申請的專利,享受原補助政策。申請時間以專利公報上公布的申請日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嘉善縣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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