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義
嗣法是佛教禪宗的用語,就是接受傳承佛法的一個重要過程。
意義
嗣法者又稱法嗣,在佛教禪宗中就是“儲住持”,也就是有可能主持寺院法席來帶領僧侶參禪悟道的修行者。在禪宗寺院裡,嗣法者不一定會升方丈座,但是升方丈座者一定是嗣法者。例如,下圖嵩山少林寺曹洞正宗法嗣左起中嶽嵩山少林寺方丈永信禪師、南少林寺住持永國禪師、北少林寺住持德相禪師、鄭州滎陽龍泉寺知客德林禪師、開創廣東省清遠市御金街少林禪院的德政禪師。 sì fǎ ㄙㄧˋ ㄈㄚˇ
嗣法
(1).謂繼承法度或方法。 宋 吳炯 《五總志》:“﹝ 黃庭堅 ﹞始受知於 東坡先生 ,而名達夷夏,遂有 蘇 黃 之稱……噫, 坡 谷 之道一也,特立法與嗣法者不同耳。” 明 李贄 《初潭集·君臣五·侈臣》:“ 段文昌 精饌事……家有老婢掌其法,指授女僕,凡閱百婢,獨九婢可嗣法。”
(2).謂繼承循守佛法。 清 黃宗羲 《前翰林院庶吉士韋庵魯先生墓志銘》:“余觀今世之為遺老退士者,大抵齷齪治生,其次丐貸江湖,又其次拈香嗣法。”
(3).指繼承佛法者。 清 黃宗羲 《東星鑒禪師塔銘》:“遂寂世……塔於 東山鵲峰 之北,嗣法二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