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果濰

單果濰

單果濰,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於山東威海乳山,曾任青島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副支隊長,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青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副廳級)等職務。 2012年5月4日,山東檢方以涉嫌受賄罪刑事拘留單果濰,5月18日宣布逮捕。 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由臨沭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於2013年7月15日移送審查起訴。 2013年11月8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審查起訴。 2014年8月27日至9月2日,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單果濰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 2014年11月4日,單果濰案一審第五次開庭,三天后休庭。 2014年11月9日凌晨,單果濰的辯護人王誓華在其認證的微博發表了一篇《萬言書》,王誓華稱《萬言書》是單果濰親筆所寫,其中寫道:“我莫須有地被迫害誣告成了聶磊黑社會的‘保護傘’。” 2015年4月,單果濰被依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

人物履歷

歷任青島市公安局民警、四方分局平安路派出所所長等職務。

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青島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副支隊長;

2005年7月至2012年5月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

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任青島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2012年3月5日,單果濰被任命為青島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 )。

人物榮譽

曾先後獲全國優秀人民警察、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

工作成就

從警20多年來,無論是作為一名普通的治安民警還是在有關領導崗位上,都恪盡職守、無私奉獻,在打擊犯罪、維護治安第一線作出了突出成績。在任職市南分局副局長期間,他積極探索研究建立現代警務制度、推行社區警務戰略,大膽實施改革、科學規劃警務運行模式,使民警警力下沉至社區,有效實現了對社會面的全時空控制,進一步密切了警民關係。近年來,他按照市公安局的部署,組織力量深入研究當前治安狀況、下大氣力編制《青島市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規劃》,重在使各方力量科學配置、有機整合,在青島市實現“街面屯警聯動化,治安聯防社會化,社區防範智慧型化,防控體系網路化,防範知識普及化”的防控體系,以使全市刑事案件降幅明顯、可防性案件明顯下降、民眾安全感大大增強,該《規劃》之後獲得省公安廳科技進步一等獎。

另外,單果濰還著眼於夯實警務基層基礎建設,在分管工作中大力推進實施派出所的等級評定,改革創新推行警務責任回訪制、戶訪制、巡訪制等措施,為促進全市派出所規範化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

人物事件

涉嫌賄賂

2010年10月,時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的單果濰被任命為負責抓捕聶磊犯罪團伙的主要負責人。此後,聶磊在北京被拘捕。

在聶磊案二審開庭前,單果濰被有關部門帶走接受調查。這是聶磊案件中青島警方第三批次“落馬”的高級警官。

一參與該案的知情人士告訴記者,聶磊在看守所舉報了單果濰收受賄賂。這一訊息得到了聶磊二審代理律師張宇鵬的確認。“聶磊舉報單果濰接受一商人的一套房子。”

據了解,這套位於燕島國際的房子屬於青島市為數不多的高檔公寓,目前市場價格超過30000元/平方米。

公開信息顯示,該樓盤2005年開盤,2008年入住,戶型面積均是在139平方米以上的大戶型。由於燕島國際位於青島中央商務區、中央生活區、中央政治區三區集合之地,在家鳥瞰“奧運帆船賽場”,被譽為青島東部絕無僅有的黃金地塊。

張宇鵬表示,針對聶磊的舉報,山東省反貪局曾出具書面材料顯示,單果濰在燕島國際擁有兩套公寓,一套寫在兒子名下,一套寫在妻子名下,繳納房款人為單果濰的妻子藏玉(音,下同)。藏玉曾擔任青島市公安局紀委辦公室主任。

2004年至2012年,單果濰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75萬餘元。其中,數額最大的一筆發生於2007年12月,單果濰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職務便利,通過向青島海信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浩打招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方式,在該公司開發的燕島國際公寓購買商品房2套,少支付房款總計258.2772萬元。

犯罪事實

其中2項與包庇縱容聶磊黑社會組織有關

在聶磊案中,單果濰曾是當初帶隊抓捕聶磊歸案的“打黑英雄”。“打黑英雄”竟然被指控是“保護傘”,如此戲劇性的巨大反差,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單果濰案的關注。

被控18項犯罪事實涉嫌受賄罪

單果濰究竟涉嫌哪些犯罪事實?記者從公訴機關的起訴書中發現,公訴機關對單果濰的指控主要有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3項罪名,共指控其犯有23項犯罪事實。這23項犯罪事實中,受賄罪有18項,貪污罪3項,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項。

公訴機關指控單果濰涉嫌受賄罪的18項犯罪事實主要包括,2004年至2012年春節期間,單果濰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副支隊長、市南分局局長、經偵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個人和單位在工作調整、職務晉升、經營監管、治安維護、餐飲消費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75萬餘元。

公訴機關指控單果濰涉嫌貪污罪的3項犯罪事實主要有,2006年至2012年期間,單果濰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通過在本單位虛報發票、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等手段,侵吞公款總計48萬餘元。

被控受賄數額最大一筆涉房產

在起訴書中發現,在對單果濰的18項涉嫌受賄罪指控中,有2項和房產有關,其中被指控受賄數額最大的一筆正是涉及房產。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12月,單果濰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通過向青島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打招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方式在該公司開發的公寓購買商品房2套,少支付房款總計258.2772萬元。2008年,單果濰再次通過向劉某打招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方式在該公司開發的公寓購買地下室1個,停車位2個,少支付價款總計19.965萬元。

公訴書顯示,2005年至2011年春節期間,單果濰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先後12次收受青島某公司經理孫某某給予的購物卡、銀行卡總計24萬元,為該公司在經營監管等方面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0年春節期間,單果濰10次收受青島市某大酒店KTV經理劉某給予的現金總計23萬元,為該KTV在經營監管方面提供幫助。

24日和25日的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單國濰涉嫌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人員工作調整、職務晉升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以及為青島兩家消費場所招攬消費業務提供幫助。這些指控均得到了單果濰和辯護人的否認。

2項犯罪事實被控“保護傘”

公訴機關指控,青島市公安局於2006年成立46號專案調查組對聶磊黑社會組織進行調查,並明確要求市南分局予以配合。時任市南分局局長的單果濰,利用職權包庇、縱容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其中有2項犯罪事實與包庇、縱容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有關。

起訴書稱,1999年,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骨幹成員劉峰國因故意傷害致死王軍案,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上網通緝。2007年下半年,為給劉峰國辦理撤網並取保候審,聶磊安排手下送給單果濰罐狀青銅器一個,請求單果濰幫助辦理取保候審。劉峰國投案後被市南分局取保候審。聶磊團伙案發後,劉峰國於2012年3月被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公訴機關指控單果濰涉嫌包庇、縱容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另一起事實是:2006年12月,聶磊、李岩在市南區成立新藝城餐飲娛樂有限公司。該公司一直未辦理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且長期招募女青年從事異性有償陪侍、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單果濰明知該公司系聶磊團伙無證經營的場所,一直未予查處。簡歷顯示,2005年7月至2012年2月,單果濰在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擔任公安局局長達7年之久,而市南區也正是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青島的主要活動區域。

案件過程

2012年5月4日,山東檢方以涉嫌受賄罪刑事拘留單果濰,5月18日宣布逮捕。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由臨沭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於次年7月15日移送審查起訴。

2013年11月8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審查起訴。

開庭審理

2014年8月27日至9月2日,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單果濰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

2014年8月27日上午庭審現場,單果濰當庭指控,臨沭縣檢察院辦案人員對他進行了刑訊逼供。

來自山東省檢察院反貪局的訊息表明,青島市市南區公安分局單果濰被帶走,就是緣起被人舉報“受賄”多套高檔住宅。

2014年11月4日,單果濰案一審第五次開庭,三天后休庭。單果濰被訴三宗罪:受賄、貪污以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檢方還指控,2007年下半年,聶磊安排人送給單果濰一個罐狀青銅器,請求單果濰幫助其同夥劉峰國撤銷網上通緝並辦理取保候審。

2014年11月9日凌晨,單果濰的辯護人王誓華在其認證的微博發表了一篇《萬言書》,王誓華稱《萬言書》是單果濰親筆所寫,其中寫道:“我莫須有地被迫害誣告成了聶磊黑社會的‘保護傘’。” 12月22日,在單果濰的辯護律師拒絕出庭的情況下,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法院第六次開庭審理該案。整個庭審持續大約20分鐘,在單果濰的持續抗議下,幾次休庭。因未到庭參加訴訟,法官當庭宣布取消王誓華的辯護資格。

時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的單果濰 時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的單果濰

2015年1月,單果濰的辯護律師王誓華已向最高檢、最高法等單位發函控告該案公訴人及合議庭相關法官。在該案第六次開庭之後,王誓華還向臨沂市河東區法院提交了9份新證據並申請恢復法庭調查,其中3份由青島市公安局出具。加上此前庭審時出示過的證據,青島市公安局共為單果濰出具了15份證據,對其在打黑行動中的表現及檢方指控其貪污等事項的相關情況予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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